《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第二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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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1999年1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公布2006年3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第二次修正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骨灰存放处,是
2、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第五条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o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有利于生态保护。第六
3、条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第七条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遗体公墓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第八条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第九条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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