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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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2001年9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是指建设于地下或者地上的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信息等市政公用管线工程,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工程。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管线工程的新建
2、、改建和扩建,但建筑物、构筑物用地范围内配套管线工程的建设除外。第四条(管理部门)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管线工程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业务上受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领导。本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水务、绿化、交通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管理原则)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要求,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架空线建设。管线工程应当与城市道路、公路以及沿线建设项目工程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协调建设。第六条(管线专业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本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管线专业系统
3、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与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相协调,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第七条(道路管线规划控制)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城市道路、公路的建设,根据管线专业系统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道路管线综合规划。在城市道路、公路的规划红线内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应当符合道路管线综合规划要求;管线敷设应当与城市道路、公路的规划红线平行,走向顺直。在高速公路的规划红线内和一级公路的快车道内,不得埋设地下管线。第八条(道路管线位置的规划安排)在城市道路、公路的规划红线内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管线位置的规划安排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
4、)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东、以南,主要安排污水管、燃气管、电力排管和电力电缆;(二)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西、以北,主要安排雨水管、给水管、信息导管和信息线缆;(三)在快车道下敷设雨水管、污水管和综合管线隧道;(四)在慢车道下敷设给水管、燃气管、电力排管和信息导管;(五)在人行道下敷设电力电缆、信息线缆和配水管、配气管;(六)在绿(林)地下敷设输水管、合流污水干管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七)在绿(林)地上架设35千伏以上(含35千优)输电线路。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安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置。第九条(地下管线交叉的处理)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在规划上
5、产生交叉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相对次要管线避让相对主要管线;(二)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三)压力管线避让重力管线;(四)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五)临时性管线避让永久性管线。第十条(架空线的规划控制)在本市下列范围内,除必须架空设置的轨道交通线路和电车客运线路的触线网外,不得新建架空线工程:(一)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二)民用机场、主要铁路客运站、主要客运港口;(三)旅游景观区域、人文景观处;(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范围。第十一条(架空线设置的规划要求)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范围外架空设置的电力电缆和信息线缆,应当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沿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两侧架设,避
6、免跨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架空线的杆塔应当整齐、规则排列,设置牢固,符合市容景观要求。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条件下,新建架空线应当与现有架空线合杆架设,避免增设杆塔。第十二条(管线通过桥梁和隧道的要求)新建、扩建桥梁和隧道的,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在桥梁和隧道的人行道下,应当预先埋设电力电缆管道和信息线缆管道。管线在桥梁上和隧道内通过的,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规范,保证桥梁和隧道的安全以及正常的维修、养护,并不得影响市容。第十三条(管线技术标准)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架空线设置的高度,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林)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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