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修正).docx
《《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修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修正).docx(6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根据2018年11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根据2018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
2、和使用管理办法等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用语含义)本办法所称的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国家和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制定或者审定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以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进行表述。本办法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具体建设工程地区或者场址周围的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活动性、地形变等研究,给出相应的工程规划和设计
3、所需的有关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动参数及基础资料的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地震局(以下简称市地震局)是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的主管部门。各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的主管部门。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五条(抗震设防)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进行抗震设防。第六条(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可能引发放射性污
4、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大型文体活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高于本市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第七条(安评工程范围)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执行。第八条(安评单位的禁止性规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上海市 建设 工程 抗震 设防 管理办法 根据 2018 12 人民政府 15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