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抚对象优待办法》(1993年5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5号令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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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优抚对象优待办法(1991年7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993年5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5号令修正)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和社会对优抚对象的优待,激励部队士气,巩固国防,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优抚对象是指: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和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本办法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和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以及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第三条优抚对象应受到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尊重和优待。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
2、业事业单位均应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军人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喜报后,应向其家属庆功报喜;接到军人牺牲、病故的通知书后,应对其家属进行抚慰。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对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发给定期抚恤金;对未参加工作,生活有困难的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发给定期定量补助费。第六条在义务兵服现役期间,按规定发给优待金。对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及其家属,由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根据本年度所需优待金总额和平均负担的办法,对乡、村办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按职工人数进行征收,优待金标准不低于本乡(镇)乡办企业职工年均工资和奖
3、金(含各种补贴)之和的百分之六十。对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征收和发给优待金。第七条义务兵超期服现役的,凭部队团级以上机关的通知,对义务兵及其家属继续发给优待金;服现役期满后无部队通知的,停发优待金。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被招收为军队院校学员的,可按其军种的服役期限,对义务兵及其家属发给优待金,但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和军队文艺体育专业人员除外。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立功受奖和超期服现役的,增发一定比例的优待金。第八条在职入伍的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仍享受原单位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第九条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
4、由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给予优待,优待金标准不低于义务兵家属。家居农村生活有困难的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未参加工作的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视其困难程度,由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给予适当优待,保证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第十条各地区、各单位应指定工作部门负责拥军优属工作,从组织、制度、经费等方面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开展,经常关心并帮助本地区、本单位优抚对象解决生活和工作上的实际困难。第十一条街道、乡、镇应建立和健全群众性的拥军优属服务组织,为社区内的优抚对象提供各种优待、服务。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应实行定人员、定时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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