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根据2014年5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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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1992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等68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5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等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岸线的规划、使用管理,维护港口秩序,充分、合理地使用岸线,促进港口生产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是上海港口岸线的主管机关。市交通委所属的港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上海港口管辖范围内的岸线和相关水域工程建设的港政管理工作。第三条上海港口岸线使用规划,由市交通委会同规划和河道等管理部门,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兼顾、深水深用、综合利用、合理安排的原则制定。市交通委应根据港口生产发展需要,对岸线的使用进行审批,并可对已经使用的岸线进行合理调整。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
3、内已建港区和规划港区。第五条在上海港港区范围内实施建造码头等与水有关的各类工程,凡涉及防汛安全的,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履行手续。第六条已建港区、规划港区内的驳岸规划线、浚浦线(码头前沿控制线),由市交通委会同市规划、水利、航道、海上安全监督等部门和防汛指挥部划定。第七条凡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需使用岸线进行水域工程建设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在选址阶段,征询市交通委和河道等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批准后,再正式向市交通委提出申请,经核准并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证后,方可使用岸线。第八条申请使用岸线的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文件和有关图纸:(一)申请
4、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三)岸线使用的申请报告;(四)市测绘局绘制的有关岸线地段的五百分之一至二千分之一的地形图三张;(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第九条临时使用岸线的单位,必须向市交通委提出申请。申请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办理。临时使用规划港区岸线,涉及滩涂利用、河势稳定和防汛安全的,还需经水利部门同意。临时使用岸线期满后,使用单位可视需要申请延长使用期限,但遇国家港口建设需要时,应当按期无偿迁让。第十条市交通委应当在接到使用岸线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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