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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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8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依据)根据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以及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文化娱乐经营活
2、动的管理。第三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上海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主管部门。上海市社会文化管理处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业务上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各级公安、工商行政、卫生、物价、财政、税务、环保、旅游、劳动、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细则。第四条(开办营业性舞厅的条件)开办营业性舞厅,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其中经营场所的标准及配套设施的要求包括:(一)营业场所的使用面积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二)舞池面积占营业场地面积的
3、比例:交谊舞厅为40%以上,迪斯科舞厅和歌舞厅为30%以上;(三)有2个以上的出入通道,出入通道口设置明显的指示牌和向外开启的门;(四)舞池与休息座设置分开;(五)有衣物寄放室;(六)举办演出活动的,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第五条(开办营业性卡拉OK厅的条件)开办营业性卡拉OK厅,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其中经营场所的标准及配套设施的要求包括:(一)营业场所的使用面积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二)供点唱的歌曲在100O首以上;(三)出入通道口设置明显的指示牌和向外开启的门,其中营业场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设置2个以上的出入通道;(四)设置包房的,市区不少于10间,郊县不少于5间,每间包
4、房的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以上;包房门无内锁装置;包房门或者沿过道一侧的隔离墙离地1.2米起安装透明材料,透明材料面积在0.4平方米以上,透视清晰。第六条(开办营业性游戏机房、游艺机房的条件)开办营业性游戏机房、游艺机房,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其中经营场所的标准及配套设施的要求包括:(一)营业场所的使用面积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二)游戏机房、游艺机房内部通道的宽度在2米以上;(三)出入通道口设置明显的指示牌和向外开启的门,其中营业场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设置2个以上的出入通道。第七条(开办营业性文化游乐场的条件)开办营业性文化游乐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
5、(二)活动器具的安装和使用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准;(三)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并取得消防合格证书;(四)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五)有必要的管理制度。第八条(成立演出队的条件)成立营业性演出队,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是指:(一)有具备中等以上学历、熟悉业务的负责人;(二)有必要的乐器等演出器材;(三)有2套以上的表演节目。第九条(申请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经营场所建筑平面图;(三)经营场所的消防合格证书;(四)活动器具的名称、种类和用途等资料;(五)经营场所的房地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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