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内部审计制度规定》(1995年10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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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企业内部审计制度规定(1995年10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使企业建立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是指企业运用审计方法,客观反映和监督本企业以及所属经济实体的财务收支状况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维护企业合法利益服务的内部管理程序和规则。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其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内部审
2、计制度。第四条(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的具体要求,经法定的企业内部程序批准后实施。第二章内部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机构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机构的配置)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配置内部审计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以及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的条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通晓会计原理及其操作技能;(二)熟悉内部审计准则、程序和技术;(三)掌握本企业的有关业务知识;(四)了解企业管理原则。第七条(内部审计工作
3、的依据和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规则,根据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和机构的职权)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的企业,应当授予内部审计人员或者内部审计机构以下职权:(一)向企业负责人直接报告审计工作情况;(二)要求企业内的有关部门以及所属经济实体按时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财务报表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三)参加被审计的企业有关部门或者所属经济实体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四)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务制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意见。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的任免)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的企业,任免内部审计人员或者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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