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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薮市公鹘工湛二败件泰路二处(2017)30号关于对“泰安市公路局工程二处外租车辆管理办法”和“泰安市公路局工程二处机械设备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各项目部、中心:通过近期调查,各项目租用的交通车辆的原值、新旧程度、油耗、租赁价格参差不齐,存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对“泰安市公路局工程二处外租车辆管理办法”和“泰安市公路局工程二处机械设备管理办法”补充条款如下:1、因工作需要租赁社会交通车辆和机械设备前必须严格按照“泰安市公路局工程二处外租车辆管理办法”和“泰安市公路局工程二处机械设备管理办法”要求的提交租赁申请,批准后方可办理;2、所有租赁车辆的商业保险必须含有乘客险;3、根据工程需要可以租赁SUV、皮卡车、面包车;使用年限6年之内,运行里程不超过12万公里。4、租用车辆价格根据车型、原值、新旧程度、油耗等确定,价格范围:200元/天260元/天(车主配司机);5、外租设备价格通过招标确定。6、未按“泰安市公路局工程二处外租车辆管理办法”、“泰安市公路局工程二处机械设备管理办法”及上述五条执行的财务不予结算。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泰安市公路局工程二处办公室2017年5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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