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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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人社联2022)64号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社会保险局:为做好关于实施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60号)的落实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2022年5月13日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岗就业的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助企纾困政策,切实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和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政策,充分运用好“降、缓、返、补、扩“一揽子政策,全力助
2、企纾困,稳定岗位,促进就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第一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参保单位。第二条实施期限: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比例之和为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二、延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含尚未列入国家和省现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暂以0.75%为基准费率缴费的参保单位)。第四条实施期限:自2022年5月1日起,根据吉林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吉人社联(2021)68号)规定,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参保单
3、位基准费率分别对应调整为68号文“吉林省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与费率表”中规定的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在此基础上,一类至八类行业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同步下调50%至2023年4月30日。三、缓缴社会保险费第五条适用范围: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
4、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六条实施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第七条申请受理L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吉林省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17)70号)提出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无需履行抵质押相关程序。其中: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
5、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2.2022年3月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通过登录吉林省社会保险局网站填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核表,可直接提出缓缴申请,不需要提供任何材料,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也可事后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当地社保局提出缓缴申请。第八条补缴费款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征收。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第九条行业类型申报及确认企业行业类型由企业参保地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审核确认。现有经办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条办理程序1 .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结合用人单位综合情况提出审核办理意见,同时每月将申请延期缓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名单及用人单位申请缓缴相关材料报省社会保险局进行备案。2 .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将准许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发送至用人单位,并签订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可通过吉林省社会保险局网站下载填报)。3 .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在与用人单位签订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后,办理用人单位缓缴,并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标识登记
7、,缓缴期内不收取滞纳金。4 .缓缴期满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的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超期补缴的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加收滞纳金。5 .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6 .建立动态台账管理制度。各级社会保险局要建立用人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台账,按月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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