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县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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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本行政区域的工程质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沿河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授权人员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
2、试块、试件和材料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并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四条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工作,具体由住建局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站实施管理。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按100%进行取样。(一)建设工程的孔桩试件,必须每一个孔桩现场进行见证取样;(二)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基础、柱、剪力墙、梁、板;(三)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四)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五)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六)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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