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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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引号:11220000013544357T/2022-00554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财政;意见发文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成文日期:2022年02月10日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22)2号发布日期:2022年02月17口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2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
2、)32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为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助力吉林振兴和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别,编制直接费用预算。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无需提供明细。省科技厅等负责组织实施科研项目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部门)要提供必要的预算编制模板,便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参考。(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二)完善预算评审。项目管理部门要在项
3、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开展预算评审时,要在考虑不同领域、不同规模、不同研究阶段、不同类型项目特点的基础上,选择或组合运用合适的方法,并建立健全与项目申报单位的沟通反馈机制,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三)下放预算调剂权。直接费用中所有科目费用的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设备费调剂相关手
4、续。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防止重复购置,避免闲置浪费。(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四)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对需要分年实施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要编制分年用款计划,减少年末经费结余结转。项目管理部门、省财政厅要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并及时拨付资金。首笔资金拨付比例要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部门、省财政厅负责落实)(五)加快经费拨付进度。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要加强经费拨付与项目立
5、项的衔接,在项目及资金预算经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项目管理部门下达项目立项计划,省财政厅同步下达资金预算。对已明确细化的项目资金预算,市县财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财政部门、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实际需要,按规定及时拨付项目经费。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项目经费后(以零余额或银行账户收款信息为准),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负责人(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协作单位。(各级财政部门、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六)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
6、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项目管理部门要分析研判结余资金总体情况,有针对性地改进完善项目预算评审工作,不断提高科学性和合理性。对项目承担单位后续相关项目的资金安排,应统筹考虑超过两年未使用的结余资金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终止、撤销以及项目验收结论为结题或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省财政。(项目管理部门、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三、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七)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的额度应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
7、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IOOO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乐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提高到不超过60%,具体范围由项目管理部门、省财政厅确定并予以明确。间接费用具体比例由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比例范围内自行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管理部门、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八)开展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允许省级公益性科研院所从部门预算安排的基本科研经费等稳定支持的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由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
8、新活力。科研院所的试点工作方案由其主管部门批复,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并在试点单位内部公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试点单位主管部门、试点单位负责落实)(九)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科研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并根据本人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确定。应由单位缴纳的聘用人员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纳入劳务费管理,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由项目承担单位按不超过相关规定标准结合实际执行,但不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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