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_ 双随机、一公开 _ 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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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吉政办发C201624号)要求,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省厅在依法实施职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对因投诉、举报、依法制定的年度计划性工作任务、上级部门交办或其
2、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上级部门对随机抽查工作有特殊或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谁检查谁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第四条省厅法规处会同相关处室及单位,负责制定本级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布。抽查事项主管业务处室负责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人员信息名录库,明确抽查比例、抽查频次和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的惩戒措施,并将抽查过程、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省厅负责监督检查的市场主体,由省厅实施检查,抽查事项自业
3、务处室具体组织,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机构或市场主体所在的市(州)、县(市、区)国土部门进行检查第五条省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操作和实现。第二章抽查类型和内容第六条抽查类型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省厅按照确的地取比例,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不定向抽查名单按照地理区域均衡原则随机抽取确定。向抽查名单按照地理区域、抽查方案要求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第七条省厅法规处会同有关处室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录入国家企业信用
4、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第八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自2018年始应当对省厅行政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第三章名单抽取和派发第九条省厅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待检查市场主体名单,由省厅负责通过国家企业言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随机抽取;必要时可直接委托下级国土部门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名单,由省厅负责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统(吉林)随机抽取。第十条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市场主体抽查工作方案;(二)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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