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生产领域开展预警触发式监管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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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沪市监食生(2023)562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生产领域开展预警触发式监管的指导意见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营商环境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完善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预警管理机制,提升本市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效能,现就在本市食品生产监管领域开展预警触发式监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注重风险前置管理,在推进实施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提升本市食品
2、生产安全监管效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推动本市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二、适用范围本市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特殊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为“食品生产企业”)。其他等级的食品生产企业,按照原监督检查要求开展日常监管。对已停产的企业,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在食品生产移动监管系统中及时进行标注,按照停产企业要求管理。三、预警因素市市场监管局在完善食品生产移动监管系统的基础上,全量归集食品生产企业监管信息,建设食品生产信用风险分类分级模型,开展食品生产监管各类信息整合分析,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预警监管体系。食品生产企业预警因素包括以下情形:1 .被列入异常经营的;2
3、 .三年内连续亏损的或出现资不抵债的;3 .法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4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5 .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6 .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7 .出现监督抽检或评价性抽检结果不合格的;8 .出现举报被查实的;9 .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描述的食品安全事故的;10 .其他需要预警的因素。市市场监管局结合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以及企业风险信息变化等情况,对食品生产企业预警因素进行动态调整。四、预警甄别市市场监管局建立本市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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