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红线问题”的解决思路——汇总解析近三年案例中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的应对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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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红线问题”的解决思路一一汇总解析近三年案例中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的应对方案作者:张明(中伦律师事务所)丁枫炜(中伦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4.02.25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问题作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红线问题”,在重整前或重整中必须得到妥善解决,否则将极大影响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进程。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设计时对于该等问题的解决方案至关重要。引言2020年10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应当提出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切实可行方案”。2022年3月,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2、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在申请破产重整时,需要提交包含资金占用情况和违规担保情况的自查报告。至此,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两大“红线问题”暨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问题,已被提到了空前的高度。在重整前或重整中解决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问题已成为法院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必要条件。资金占用系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及变相利用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达到实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违规担保,系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超过规定限额对
3、外提供担保的行为。对于陷入危机的上市公司而言,违规担保往往表现为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也是控股股东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一种形式。因此,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问题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往往相伴相生,需要一并解决。根据公开渠道信息整理,2021年至2023年期间,共有44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被法院裁定批准(已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日为准),其中共有19家上市公司在重整申请(被申请)前后涉及资金占用问题或违规担保问题,或两者兼而有之的情况。笔者对于上述19家案例的应对方案进行了整理及汇总(详见本文附件:2021年至2023年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中关于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的解决方案),对于其中常
4、见的应对方案进行解析如下:一、资金占用问题的解决思路(一)控股股东将资本公积转增的股票回填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最为常见的操作,本方案是指在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向现有股东分配的过程中,将控股股东或全体股东获得的转增股票回填上市公司用以解决资金占用问题。具体地,根据回填股票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差异化对待控股股东暨资金占用方和中小股东,仅将控股股东获得的转增股票让渡,而中小股东保留相应转增的股票;或者转增股票均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全部用来引入重整投资人和清偿债务,并利用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票的现金对价来解决资金占用问题。根据偿债资源表现形式的不同,又可以分为:控股股东将转增股
5、票转让给重整投资人后,以投资人受让股票的现金对价投入上市公司;或者控股股东直接将获得的转增股票让渡回填给上市公司。具体如下:1、将转增股票转让给重整投资人后以投资人受让股票的现金对价投入上市公司:在HY公司(002321)案例中,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全部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和清偿债务,利用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票的现金对价解决资金占用问题。在*ST康美(600518)案例中,对于资本公积转增的股票,上市公司仅向50名后的中小股东按实际比例分配转增的股份,不对前50名股东分配股份,属于前50名股东的股票用来引入重整投资人和清偿债务,其中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票对价中的60亿用来抵偿控股股东的资
6、金占用款。2、直接将转增股票无偿让渡给上市公司:在H系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ST大集(000564).JC公司(600515)等均采用差异化转增方案解决资金占用问题,其中大股东获得的转增股票让渡给上市公司,用于解决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对公司造成的损失;中小股东获得的转增股票自行保留。需要注意的是,H系方案系以市价作为估值基础,将等价的股票回填至上市公司,此方案对于股票价值的公允性可能会存在争议,可参考性较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重整投资协议涉及重整投资人受让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
7、增股份的,相关受让股份价格定价应当合理、公允,不得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相关受让股份价格低于上市公司股票在投资协议签署当日(遇到非交易日的,则以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为基准日)收盘价80%的,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意见并予以披露。”据此,采用本方案时,应当避免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过低,或受让价格与向债权人抵债价格差异过大。(二)控股股东以资抵债本方案所称“以资抵债”的“资”系指非现金资产,也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解决思路。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应严格控制,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上市公
8、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且应当履行必要的程序,包括: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独立董事就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根据相关案例的问询及回复显示,涉及以资抵债的,监管通常会问询抵债资产的评估价值,作价是否公允,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权利受限情况。在*ST榕泰(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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