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监、高法定职责梳理及典型罪责.docx
《上市公司董、监、高法定职责梳理及典型罪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市公司董、监、高法定职责梳理及典型罪责.docx(7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上市公司董、监、高法定职责梳理及典型罪责作者:李娄(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4.02.27【导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对所任职公司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这是一条世界通行的法律要求,中国公司法也有明文规定;上市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与勤勉义务有更高的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履行了忠实与勤勉义务构成公司IPO,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的重要条件。然而,当下资本市场法律体系非常庞杂,且由于处在不断变化发展的特定历史阶段,各种规定遍地开花,在规范稳定性、体例科学性、内部协调性等方面存在比较多的问题,如果不在这方面特别留意,即使是法律专业人士也常常表现为难以
2、理清或力不从心,稍微放纵便可能踩雷甚至面临严重的刑事风险;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依法履行了忠实和勤勉义务之核查和评价,又必要以清晰的法定职责作为基础。面对各种法律和监管规则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与勤勉义务的严格要求,帮助当事人正当厘清法定职责、防范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风险、为当事人发现履行忠实与勤勉义务方面存在的问题,解决从事资本运作的障碍,已成为非常有价值的服务课题。【法定职责梳理】目前,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职责,不算各种解释或观点,单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里有明文规定的便超过了127处且基本上都是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考虑
3、到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董、监、高的主要风险点集中在资本市场,此处从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刑事合规视角列举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一、证券交易方面1.转让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遵守限制性规定,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为证券法第三十六条:”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
4、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主要规定为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5、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2.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法定的知情人,禁止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主要规定为证券法第五十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
6、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国务院
7、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和第五十三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木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信息披露方面1.公司的堇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作为重大事件予以公告。主要规定为证券法第八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
8、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市公司 高法 职责 梳理 典型 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