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系统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第1项跨省、市设立分所的具备设立分所条件证明告知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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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行政系统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第1项:跨省、市设立分所的具备设立分所条件证明告知承诺书一、基本信息(一)申请人姓名: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编号:(二)司法行政机关名称:四川省司法厅联系方式:二、行政机关告知(-)证明事项名称1、律师事务所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2、拟任分所负责人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3、拟派驻分所律师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变更执业机构情形的证明。(二)证明用途律师事务所符合申请设立分所的相应条件。(三)设定证明的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
2、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三)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五)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四)证明的内容1、申请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是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
3、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目前均未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律师事务所的已设立的分所近两年无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2、拟任分所负责人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3、拟派驻分所律师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禁止变更执业机构情形: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
4、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五)告知承诺使用对象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六)承诺的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七)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A)不实承诺的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省(区、市)公共信用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三、申请人承诺
5、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律师事务所是于年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截至年_月_日,我所共有注册执业律师名,已设立分所(已设分所名单),本所及各地分所未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已设立的分所在两年内未受到过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拟任分所负责人(身份证号:,执业证号:),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且在此之前三年内未受到过停止执业处罚,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拟派驻律师(身份证号:,执业证号:)、(身份证号:
6、,执业证号:)、(身份证号:,执业证号:),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变更执业机构情形。本表填报信息,可通过网站核查,网站地址:O我所主管司法机关名称:电话:其他查询方式:(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五)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律师事务所(章):日期: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第2项:本地执业许可证明告知承诺书一、基本信息(-)申请人姓名: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编号:(二)司法行政机关名称:四川省司法厅联系方式:二、行政机关告知(-)证明事项名称本地执业许可证明。(二)
7、证明用途律师事务所符合申请设立分所的相应条件。(三)设定证明的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三)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五)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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