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第8章破产企业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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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PA-经济法】第8章破产企业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第八章破产企业法律制度【知识点1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资不抵债的特征:资产负债表或审计评估报告显示资产不足以偿还负债,则法院认定为资不抵债(有相反证据证明能够偿付全部债务的除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特征(满足其一):资金严重不足或资产不能变现、法定代表人不明且无人管、强制执行无法清偿、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其他人对其负债的连带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或其延伸。【知识点2】破产申请与受理、执行案件的移送破产审查1.破产申请申请人可以申请的内容债权人重整、破产清算(是否享有担保权都可提出申请)。职工
2、申请破产,需要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有担保的债权人也享有破产申请权。债务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和解只有债务人能申请。清算组清算时发现资不抵债,与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确认或法院不认可的,清算组应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税务、社保破产清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垂整、破产清算(仅对金融机构提出)。一一可申请的内容同普通企业的债权人2.破产案件受理程序相关异议、争议的解决债务人对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时,如果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已经丧失清偿能力不能立即清偿,不能阻止法院受理。争议通过诉讼解决。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
3、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债务人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方式结束破产程序。债权人提出破产,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不能立即清偿或达成和解的,异议不成立一一禁止缓兵。以未交诉讼费为由提出异议,法院不予支持。不受理和驳回的处理不受理,对不受理裁定不服。对裁定不服,自送达之日起IoR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受理后驳回,时驳回裁定不服U总结:破产案件中,一般裁定不能上诉,只对不受理申请和驳回申请的裁定有权上诉。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发现在受理时点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可以驳回申请,但受理后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的除外。3.破产案件的受理效力破产案件相关人员的义务债权人受理
4、破产申请后,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禁止个别清偿),有担保的除外。债务人的人员妥善保管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要求进行工作,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次债务人破产受理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个别清偿,有担保的虽然可个别清偿,但应在其担保物市场价值内,超出部分个别清偿无效。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即破产前已成立、破产时均未履行完,可执行捡挑履行权。决定者管理人决定继续执行Or解除,并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或视同解除情形管理人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管理人收
5、到对方催告之30且内未答复:管理人决定继续执行,对方有权要求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超过通知或答复的法定期限,管理人即丧失选择权,但双方均同意,合同仍可继续履行。选择权的限制只能履行: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保险公司破产时尚未腹行完的人寿保险合同;出租不动产的合同,不得解除。变价时可以带租出售,承租人同等条件优先购买。只能解除: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破产时提前终止,进行净额结算。次数选择权一次。但可选择继续履行后,可依合同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或在解除后,协商签订新合同。表示明示或默示(以实际行为表明履行,接收标的物、接收租金且对履行不提出异议)。提示:继续履行的损失:共益债务;解除合同的损失:
6、普通债权,只含实际损失,不含违约金,定金可以双倍中清。不是所有违约金均不可申请普通债权,破产前已经形成的违约金可申请普通债权。管理人决定履行未履行完合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需经法院许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需及时报债权人会议。保全措施的解除: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原有保全的处理原有保全解除;驳回破产申请或依法终结破产程序(未宣告破产),通知恢复(原保全),未作表示,不得解除(现保全)。破产保全的处理破产申请受理后,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破产受理前诉讼的审理民事诉讼受理前已开始中止执行今受理后原法院继续受理前未开始只能破产
7、受理法院管辖个别清偿诉讼一一防止个别清偿(代位诉讼、出资责任、人格混同)尚未终结的中止审理,宣告破产驳回个别清偿诉讼请求(除非一审中变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的财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清偿。尚未终结的中止审理,破产申请被驳回或终结原先个别清偿诉讼请求恢复审理。4.执行案件的移送破产审查(简称“执转破)执转破条件(同时符合):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只能是企业)。被执行人或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执转破审查(权利人同意)。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破产条件管辖: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中级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法院管辖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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