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2月7日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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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1998年11月1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公布根据2004年9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3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第三条青岛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计划、建设、规划、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
2、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第四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备案登记制度。第五条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见附件)。第六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凡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结论和经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凡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没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评审结论和抗震设防要求的,计划、财政、规划、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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