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下的债权人利益保护》52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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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下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我国公司资本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也在不断的适应和改革中,我国与201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西方发达国际的授权资本有很明显的差异,新修订的公司法中,最大的特点是,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以及实缴的时限要求,确立了以“认缴制”约定的资本制度。这一变化无疑对活跃市场有很大的帮助,最近几年我国经济市场不景气,这一制度的改革,降低了公司市场的准入门槛,无疑提高了民众创业的激情,总体来说是促进经济发展的。但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到,我国社会信用制度还在逐步建设中,宽泛的资本制度很容易导致债务人失信,债权人权益受损,如果从法律角度探讨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2、。关键词: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债权人权益目录第一章前言1第二章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法的缺陷22.1 出资责任制度不完善22.2 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22.3 债权人对公司资产监督困难3第三章完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机制43.1 建立股东出资责任制度43.2 完善债权人保护的责任追究机制43.3 明确公司高管责任,保障资金安全53.4 加强债权人自我保护意识6第四章总结7参考文献8第一章前言我国最早的公司法与1993年诞生,出于当时市场考虑,主要是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对公司出资做了严格的限制。其后经过了多次改革,逐步放宽了对公司出资的限制,到2013年,直接取消了对货币出
3、资不低于30%的这一规定,这次的改革变化是巨大的,代表着我国公司立法在面对市场环境的变化时采取的大胆尝试,也是我国市场逐渐自由化转变的一个趋势,提高了市场上创业者的积极性,更好的利用民间闲散资金,多元化利用资本,增加市场活跃度,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很多新产品,新的科技,新的服务方式增加了市场产品的丰富性,公司法这一改革无疑是顺应市场发展的趋势,提高创业的同时,也增加了就业的机会,对我国目前大学生就业难是一个很好的解决对策,然而这突破性的改革也给我经济市场上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带来了不稳定性,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破坏了之前市场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股东三者之间利益平衡的格局,给债权人保护制度带来新问
4、题,本文在分析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法存在缺陷的同时,将提出一些解决对策,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第二章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法的缺陷前面我们提到公司法变革有利于市场的活跃等优势,但同时也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了写不利影响,主要有下面三个方面的问题:2.1 出资责任制度不完善新改革的公司资本制度是认缴制的,具体来说,就是股东们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出资的期限,这无疑给了股东们一定的权限,有些股东为了个人利益,修改公司章程或者故意约定比较长时间的出资限制,这显然是不利于债权人的权益。同时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假设公司经营中出现财务危机,公司股东通过修改章程,延长出资期限逃避出资责任或者明明
5、认缴了巨额的资本但没有实际缴纳之后突然违法减少资本等情况,这些新的公司法制度并没有相应的规定作出惩罚措施,在出资责任制度上,新的公司法还存在缺陷,不利于债权人权益保护。这种情况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例子,根据司法实践案例,股东虚假出资的情况非常普遍,但是针对这些明显存在不合理的虚假诈骗逃避债款的行为,被追究法律上责任,无论是刑事,行政责任还是民政责任的都非常少,这间接影响平衡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失衡,资本形成,资本额、资本分配等形式,对公司的潜在交易风险有显著的影响。然而,在公司法实践中,虚假出资现象十分普遍,而追责的很少,无疑会增加这类人的这类行为,给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潜在风险。
6、2.2 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作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债务人逃避债务获得的惩罚,假设没有责任追究制度,逃避债务的成本低,风险小,这无疑会增加这种行为的发生,债权人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在我国现有的责任追究机制中主要包括对股东与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完善。公司法人人格认证制度诞生与19世纪后期,在西方国家形成,虽然从法层面来说,我国确认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改革成认缴制后,公司的成立变得更加简单,股东可以设立公司而不实际缴纳任何出资。这也导致,在认缴资本下,股东和债权人普遍存在,并且没有清晰的界限加以划分,这也使得对公司的追责很难以进行,对公司人
7、格否认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同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有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范围狭窄,相应的配套措施不完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义务不健全。我公司在现有的法律体系,虽然规定了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需要有勤勉忠实的这一义务,然而勤勉忠实的判定的标准是什么,却很难有一个尺度衡量,而抽象的在法律案件审理中无法取证,往往导致很难追责,在实践中的应用性有限,且在公司法所规定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中缺乏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机制,这些都是对债权人权益保护的不利因素。2.3 债权人对公司资产监督困难原有的公司资本制度下,工商部门可以通过公司在注册资本填制的信息掌握公司的资本情况以及
8、主要的资本用途,有一定的信息积累,债权人也可以通过工商部门了解债务人的资本结构变化,资本流动,以及资本状态,对债务人的资金以及还款能力可以有一定的了解。在改革后的资本制度下,实行认缴制,公司成立时的股东出资金额这一块并不需要向工商部门强制性等登记,同时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信息披露内容失真等情况时有发生,债权人对公司的实际资金动态很难掌握,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对公司的资金活动进行的评估唯一能依赖的信息来源就是公司的财务报告,由此作出判断。但是公司在日常经营环节中,出具的财务报告受公司利益影响,并不能完全保证可观和独立性,出具的财务数据关系着公司的偿债能力,公司如果在数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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