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根据2021年4月9日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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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2月1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根据1998年8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等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1年4月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规范社会用字使用标准,维护国家文字的统一,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一
2、)公文、公用印章、标牌、标志牌、指示牌、名称牌、标语牌以及公务用名片用字;(二)广告、招牌、告示、会标用字;(三)汉语文出版物及其他汉语信息技术产品用语用字;(四)广播影视用语用字;(五)商品名称、包装说明、商标标识及使用说明用字;(六)课堂教学、板报、试题试卷用语用字;(七)地名、公共设施、企业事业组织名称用字;(八)执照、票据、报表、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用字;(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第四条社会用字必须遵循国家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方针。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使用、维护国家规范化、标准化文字和宣传执行国家有关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规
3、定的义务。第二章社会用字规范标准第五条使用汉字、标点符号、汉语拼音等,应当执行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简化字总表标点符号用法汉语拼音方案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等标准。第六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社会公共用字不得使用下列汉字:(一)已简化的繁体字;(二)已淘汰的异体字和旧字形;(三)已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四)已更改的生僻地名和旧译计量单位名称用字;(五)有损社会文化环境,带有不良文化倾向的用字。第七条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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