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第7章证券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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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PA经济法】第7章证券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知识点1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制度与证券欺诈1.信息披露Q)首次信息披露:招股说明书(有效期6个月)、债券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等(2)持续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年度结束4月内年报;半年结束2月内半年报。临时报告重大事件第一类:股票重大事件,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立即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重大事件总结(控股不控股都算):A.含有重大两字(含经营方针和范围重大变化、重大投资、重要合同、重大债务、重大亏损及损失、对外重大担保、外部环境重大变化、重大诉讼及仲裁等);B.董事、1/3以上
2、监事、总经理变动;C.5%以上股东(不计优先股)或实际控制人变化;D.分配股利计划、增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减资、合分解破;E.董事会决议被撤销;F.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等。第二类:债券重大事件,相比较股票重大事件,主要不同是债券重大事件包括信用评级变化、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上年末净资产的20%、放弃债权上年末净资产的10%等,但不包括增资、董监变动、决议被宣告无效、经营方针和范围重大变化、重大投资等。披露时间:(重大事件决议形成、重大协议签置、知悉重大事项发生)孰早+2交易日内。但是:难保密、已泄密、现传闻、交易异常,应及时披露。2 .虚假陈述(1)情形: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3、述、重大遗漏以及不正当披露。(2)相关人员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信息披露义务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客观的侵权行为要件: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原告应当承担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主体的主观归责原则: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3)因果关系推定: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或更正日之间实施了相应交易行为,即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了相关证券,或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卖出了相关证券。3 .内幕交易(1)内
4、幕交易认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发行人的萤监高;持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监高;发行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及子公司董监高;因职务或业务能获取内部信息的人员;上市公司收购人或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证监会、保荐人、承销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的有关人员;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行为表现自己买卖、建议买卖、泄露内幕信息(包括得到内幕信息后再次传递)。推定为内幕交下列之一,且被处罚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证明其未从事内幕交易,则推定为内幕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因展行工作知悉内幕信息的人、易非法获取的人,进行了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有
5、密切关系的人,证券交易与内幕基本吻合;内幕信息公开前,与知情人联络、接触,其交易活动与内幕高度吻合。不认定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持5%股东收购上市公司;执行事为内幕先订立的合同;依据被他人泄露的信息交易;交易具有其他正当交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2)短线交易上市公司董监高、5%以上股东(大股东):6个月内卖出复买入或买入复卖出,收益归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例:卖出10万股,其中3万股6月内刚买入的,则这3万股的收益收归公司,其他7万股不收归公司)(证券公司因包销持有,不受6月限制)。董事会不尽责:其他股东要求30日内执行,期限内未执行,股东以自己名义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权),有责任董事承
6、担连带责任。4 .投资者保护制度(1)对普通投资者特殊保护: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不能证明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诉讼纠纷、非诉讼纠纷均适用。(2)投资者保护机构:代理权征集: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和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纠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证券公司不得拒绝。(3)先行赔付:发行人因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7、知识点2】非上市公众公司(2023调整)1.非上市公众公司概念(满足下列之一,且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股票公开转让。2.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Q)发行对象:股东;董监高、核心员工;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人数35人)。(2)发行期限:3m50%+12mo3m50%+12m含义:自核准日起3个月内首期发行,首期发行数量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的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知识点3首发并上市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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