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2月7日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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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11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实行水资源的有偿使用,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河流(含水库、塘坝等)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灌溉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下列直接取水,不征收水资源费:(一)家庭生活取水;(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
2、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塘坝)、水库中的水。第三条市及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市及各区(市)发展改革、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第四条水资源费依照发放取水许可证的范围,按照省规定的标准征收。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价格、财政部门审核,报省价格、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第五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装置经检验合格的量水计量器具和计量设施,并按照实际计量数缴纳水资源费。第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缴纳水资源费:(一)未
3、按照规定装置量水计量器具和计量设施的;(二)未及时更换或维修已损坏的量水计量器具和计量设施的。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第八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每月初将上月份用水情况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取水量报表。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核实后,应当向取水单位和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数额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水资源费。第九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分成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及棘洪滩水库和跨区(市)河流的地表水等征收的水资源费归市财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及棘洪滩水库以外的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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