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根据2018年2月7日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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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1991年8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04年9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3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常年或季节性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酒店、旅社、招待所、疗养院、度假村、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的治安
2、管理,均应遵守本细则。第三条青岛市公安局是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区(市)公安机关依照本细则规定,负责辖区内旅馆的治安管理工作。第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业进行治安管理的职责:(一)审核申请开业旅馆的安全条件,核发有关证书;(二)指导、协助旅馆建立保卫机构和群众性治保组织;(三)指导、督促旅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四)协助旅馆对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治安业务培训;(五)依法对旅馆住宿人员的情况进行检查;(六)查处旅馆内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旅馆建筑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标准;(二)消防设备符合防火规范,通道和出入口畅通;(三)与居
3、民住宅或企业、事业单位用同一幢楼房的,应有独立的门户和通道;(四)门、窗牢固并配有保险锁,可爬越的客房门、窗须有防盗装置;(五)单独设置行李房和贵重物品寄存柜;(六)服务台须设在便于安全管理的位置。利用人防工程开设的旅馆,除应具备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具备两个以上的出入口和良好的通风、防潮条件。第六条设立旅馆的,应当在开业前向区(市)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第七条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公安机关备案
4、。第八条旅馆应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经营场所的治安秩序,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九条旅馆应根据其规模,设立安全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建立群众性的治保组织。第十条旅馆从业人员必须在旅馆所在地有固定居所;从业人员系非常住人口的,须持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到旅馆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报暂住户口。第十一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人员住宿,还应当登记其国籍(地区)等信息。登记的信息应当通过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报送公安机关。第十二条旅馆应当确保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前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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