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1月14日修订).docx
《《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1月14日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1月14日修订).docx(7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1月1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单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以下统称人防工程)。本办法所称单建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
2、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本办法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三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各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防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工程建设第四条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的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人防工程控制要求,按照规定纳入城市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落实。第五条单建人防工
3、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开工报告。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城市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和交通综合枢纽建设,应当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规范标准。除单建人防工程、地下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外,其他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20%的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第七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符合要求的防空地下室:(一)各区按照不低于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标准建设;(二)各县级市按照不低于国家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不设区的市标准建设。第八条人防工
4、程应当按照规定悬挂人防标牌,在项目适当地点设置人员掩蔽示意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人防工程档案,并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和各区市人防主管部门移交工程档案。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不修建,但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第十条新建地面建筑涉及人防工程出入口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保障人防工程出入口位置和相应的地面配套工程所需用地;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人防工程口部的建设改造。第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青岛市 人民 防空 工程 建设 管理办法 根据 2022 14 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