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档案管理办法》(根据2004年9月29日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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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档案管理办法(2000年8月2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公布根据2004年9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3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档案管理,防止国有企业档案在产权变动过程中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档案是指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下同)兼并、破产、整体出售、股份制改造以及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等产权变
2、动的档案管理工作。整体承包、租赁的国有企业的档案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第四条市、区(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档案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国有资产受托运营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所属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档案处置的管理工作。工交、财贸、建设、外经贸、国资、体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第五条国有企业在产权变动前,国有资产受托运营机构应当成立有以下人员组成的档案处置工作机构:(一)国有资产受托运营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属市或区(市)直属的国有企业应当有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二)资产清算组织有关人员;(三)企业档案工
3、作负责人和档案管理人员。第六条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二)清查企业全部档案,对损毁、丢失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三)根据企业产权变动的实际情况,拟定档案处置方案;(四)按照档案的不同流向编写移交档案清册,并承办档案移交工作;(五)向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档案处置情况;(六)其他有关职责。第七条国有企业在产权变动前应当收集、保管好企业的全部档案资料及其目录,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国有企业在产权变动过程中不得擅自处理和销毁档案。第八条国有企业在档案处置工作结束前,不得将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档案库房、设施及必需的办公设备不得挪作它用。第九条国有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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