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供热管理办法》(根据2023年6月10日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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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市供热管理办法(2022年9月16日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公布根据2023年6月10日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第三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属地管理、节能环保、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规范服务的原则。第四条市、区(市)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促进清洁取暖和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供热保障能力。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内供热管理服务工作。第五条市、区(市)政府确定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服务、民政、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第六条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工业余热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市、区(市)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
3、洁能源或者可再生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并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划分供热企业的供热范围。规划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
4、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供热企业应当在其供热范围内发展用户,并为供热范围内的用户提供稳定热源。供热企业的供热能力不能满足其供热范围内热负荷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有关程序调整其供热范围。支持有条件的镇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并对建设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提出意见,明确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第九条在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及工业余热
5、供热。第十条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一条老旧小区改造应当在征求用户意愿的基础上,统筹实施用户自有供热设施分户控制更新改造、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提高供热质量。第十二条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其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含室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养护、改造和调试等责任,因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供热工程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供热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保修期相应顺延。供热工程的保修期应当自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并正式投入运行之日起计算。第三章供热用热第十三
6、条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由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委员会等自行管理的供热经营设施,应当经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移交供热企业。决定移交的,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协议,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第十四条市、区(市)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准予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第十五条供热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及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新建住宅小区具备并网供热条件的,小区、单
7、元或者高层供热分区用热比例均达到50%及以上需要进行集中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并达到供热标准。小区、单元或者高层供热分区用热比例达不到50%的,由供热企业、开发建设单位和用户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供热。既有住宅单元或者高层供热分区用热比例达到50%及以上需要进行集中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并达到供热标准。单元或者高层供热分区用热比例达不到50%的,由供热企业和用户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供热。第十六条市区(芝果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黄渤海新区、高新区)采暖供热期为每年的11月16日至次年的3月31Bo其他区(市)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行政区域内采暖供热期。市、区(市)政府可以根据气象情
8、况适当延长供热时间,并向社会公布。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第十七条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5.8).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七。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遭遇极寒天气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供热企业应当积极应对,反应迅速,充分保障供热系统稳定运行。第十八条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测温要求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检测。对室内温度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异议方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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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市供热管理办法 烟台市 供热 管理办法 根据 2023 10 人民政府 159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