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人民公园管理规定》(根据2019年12月2日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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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人民公园管理规定(2003年4月29日市政府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04年6月14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妇幼保健保偿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9年12月2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人民公园管理规定等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推进淄博全域公园城市建设,改善城乡生态和人居第一条为加强淄博人民公园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淄博人民公园(以下简称公园)的范围为:东至张店区柳泉路西侧路沿石;西至王辛路、猪龙河河道、西门通道;南至共青团西路北侧路沿石;北至人民西路南侧路沿石。第三条凡进入公园的
2、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服务机构承担公园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城市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对公园内园林植物、古树名木、水体、设施和环境卫生的管理。第六条市城市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维持公园正常秩序,保障人身安全。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土地,不得改变公园城市绿化规划用地,不得破坏公园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建设与公园性质无关的各种建(构)筑物及临时设施。确需占用或者改变土地、设施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在公园内举办宣传、展览、表演等公共活
3、动,活动举办者应当与市城市管理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协议,举办的活动应当健康、文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公园绿化、景观环境和各种设施。第九条市城市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车辆管理,除老、幼、病、残者使用的专用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园,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一律停放在停车场或者指定位置。第十条进入公园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和园林景观。第十一条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摆摊设点、兜售物品、杂耍卖艺以及其他经营性活;(二)采土取石、堆放杂物、晾晒衣物以及躺卧、露宿、乞讨;(三)舌L贴、乱画、乱挂、乱投各类广告和宣传品;(四)攀登、移动、刻划、涂污、侵占、损坏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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