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根据2023年6月10日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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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20年3月12日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公布根据2023年6月10日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和供水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移交、运行维护、安全防范以及水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居民家庭计量水表(含)至市政供水设施之间的供水管道(含管廊井内、地下车库内及室外埋地铺设等用水管道)
2、、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压力调控设备、电控装置、消毒设备、计量装置、深度处理设备、水质和水压监控设备、安防监控系统、通风排污系统及其用房等设施。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的相关工作。第六条鼓励应用高效、环保、安全的二次供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3、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二次供水服务水平。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二次供水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处理。第八条制定城镇供水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调压布局,确保管网压力平稳均衡。发挥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调控作用,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设施,促进节能降耗。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压力不能满足居民用水需求的,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新建二次供水工程以及供水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卫生规范,并符合下列规定
4、:(一)满足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要求;(二)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绿化等其他非饮用水设施混用;(三)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有建筑围护结构,有污染防治、噪音治理和运行安全保障措施,符合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等具体要求;(四)储水设施和泵房周围10米范围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五)所用设备、材料、器具、仪表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卫生标准和管网安全运行要求,并且符合卫生防疫以及生活饮用水标准需要。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六)设置流量、水压、水质以及供用电在线监测装置,满足户表智能
5、化管理以及二次供水设施智能化建设要求;(七)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配套建设监控系统以及入侵报警系统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关键区域监控不留死角,设置防盗门窗、带锁板盖、防护网等防范恶意破坏的实体防护设施,推行封闭管理模式;(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一条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或者公共供水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不符合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设施,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有计划地进行改造。改造资金由市、区(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计划以及实施方案由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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