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2016年12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0号第五次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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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1996年1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公布2000年4月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第一次修订2005年9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第二次修订2011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第三次修订2015年12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四次修订2016年12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0号第五次修订自1996年1月18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
2、经营和管理。第三条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第二章行政管理与监督第四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价格、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机构)应当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派员参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活动,依法查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和运输中的违法行为。第五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一)宣传
3、、贯彻实施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三)按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审查和管理;(四)制定地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规则;(五)依法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六)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乡(镇)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驻人员,派出机构或者派驻人员在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依法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经营活动。第七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以及与违法案
4、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及其他有关场所;(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业务函电、电子文件等其他资料;(四)依法对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在车站、码头、港口等交通集散地点对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依法进行检查。第九条对生产、运输、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和经营走私烟草制品的行为,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海关等部门(机构)依法查处。其他部门和单位发
5、现违反烟草专卖管理的行为,应当及时通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走私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形式销售。第十条对于案件举报人员、协助办案和直接办案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三章烟草专卖许可第十一条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进出口依法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十二条烟草专卖许可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向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
6、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二)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跨省经营的,应当向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本省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三)申请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四)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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