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2021年2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8号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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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2015年5月1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6号公布2021年2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8号修订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的养殖污染防治。本办法所称的畜禽养殖户,是指畜禽存栏数量未达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规模标准,从事经营性畜禽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畜禽养殖户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第三条畜禽养殖场
2、(养殖小区)、养殖户承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义务,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督促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协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牧业监督管理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
3、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六条村民自治组织可以制定和实施有关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置等村规民约,对本村居民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发现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畜禽养殖协会应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防止和减少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第七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和总量,落实畜禽养殖污染区域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并适时修
4、订完善。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划定禁止养殖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禁止养殖区域内不得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限期转产转业、搬迁、关闭;造成其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第十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认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H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登记表)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提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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