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医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9日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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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医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07年1月18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9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淄博市禁止乱贴乱画乱挂规定等1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医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医药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医药工作人员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经营单位,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生产企业的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第三条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2、本行政区域内的医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监督工作。第四条凡在下列岗位的医药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一)药品、无菌医疗器械、药包材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及检验、设备管护、包装储存、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药包材的工作人员;(二)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事采购、验收、保管、养护、质量管理、调配、销售等直接接触药品、医疗器械的工作人员;(三)药品使用单位从事采购、验收、保管、养护、调配、制剂配制及其检验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第五条承担医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当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
3、人资格;(二)具备与健康检查相适应的检查、化验场所、设施设备和卫生条件;(三)具有与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完善的健康检查制度。第六条承担医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出具真实的检查结果,并于检查结果作出后10日内书面告知医药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二)建立医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档案,由专人负责;(三)接受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四)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医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项目包括:(一)肝功能;(二)大便常规(检查异常者做大便培养);(三)胸透;(四)皮肤体征;(五)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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