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空警报管理办法》(根据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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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防空警报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维护,规范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和发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上海市民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有关用语含义)本办法所称的防空警报设施,是指专门用于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包括警报器及其支架、控制设备、控制线路、电源线路、后备电源等。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防空警报设施的
2、建设、维护和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是本市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和防空警报信号传递、发放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民防办)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和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民防办的指导。本市规划、财政、电力、公安、通信、文广影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经费)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和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经费,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第六条(建设规划)市民防办应当根据本市防空袭方案,结合城市建设和防
3、护要求,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市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区、县民防办应当根据市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会同区、县规划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第七条(设置点的确定)区、县民防办应当根据市和区、县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以及国家的有关技术规范,确定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置点。在主要景观道路两侧或者历史文化风貌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防空警报设施的,区、县民防办应当报市民防办,由市民防办征求市规划部门的意见后予以确定。第八条(安装、保障)防空警报设施由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组织安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为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提供方便,不得阻挠。安装防空警报设施所需的电力线路、通信信道、无线电频率等,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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