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二)》对民营企业反腐合规的新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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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修正案(十二)对民营企业反腐合规的新要求作者:刘畅(京都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4.02.26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修正案”)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审议,将于2024年3月1日期施行。此次修正案一共八条,其中四条涉及惩治行贿犯罪,三条涉及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对于民营企业,一方面将刑法第165条、第166条和第169条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由原来的国有公司、企业相关人员扩展到了民营企业相关人员,目的是为了加大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保护力度,为民营企业有效预防、惩治内部腐败犯罪提供法律手段;另一方面,意味着民营企
2、业相关人员所面临的刑事风险增加,需要针对新的刑事风险构建相应的刑事合规机制,应对新的挑战。一、修正案颁布实施背景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截止至2023年8月底,我国民营企业在企业总量中占比达到93.3%。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发展,要求落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202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实施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进一步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作出了新的部署。新形势下,要对集体企业、民营企业的财产进行平等保护,就必须将侵害集体经济、民营企业财产的危害行为作为犯罪处理,从而有效地禁止这种行为,克服现行刑法在这方面的实质缺陷。“
3、从调研了解情况看,各方面反映,近年来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问题多发、易发,主要表现在侵占、挪用。受贿和背信等方面,其中背信方面反映较为集中、突出的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等行为。2013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涉及修改这方面规定的议案、建议和提案有65件,其中很多是来自企业的代表、委员。”基于我国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以及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
4、、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财物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为做到刑法入罪和处罚的公平性,修正案增加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故意背信损害企业利益的相关犯罪。背信罪是指处理他人事务或管理、处分他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人,故意滥用权限或违背信托义务,损害他人财产利益的行为。修正案将三类民营企业相关人员“损企肥私”的行为新增为背信类犯罪,回应企业家关切的预防、惩治内部腐败问题。二、涉及民营企业变更内容本次修正案针对民营企业,主要是将刑法第165条、第166条和第169条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
5、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进行了扩展,并在针对民营企业的犯罪构成中增加了“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必要条件。具体如下:罪名现行刑法犯罪主体修正案犯罪主体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亲非牟罪为友法利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私弊价、售产徇舞低折股出资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民营企业面临的新问题(一)涉案主体认定范围
6、问题根据上面的归纳表格可以看出,修正案新增的三种犯罪主体并不完全一样。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新增的主体为其他公司、企业的董监高,一是说明董监高之外的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经营同类的营业不会构成刑事犯罪;二是鉴于合伙企业不存在董监高,因此本罪不涉及到合伙企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罪主体限定为为其他公司、企业,是否包括合伙企业还需要司法实践或者司法解释进一步说明。(二)认定侵犯法益内容问题修正案新增的民营企业三类背信犯罪被放在了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但是根据修正案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民营企业财产,并在新增的犯罪中附加了“致使公司、企
7、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必要条件,新增的民营企业背信罪侵犯的法益更多的应该是民营企业的利益。有观点认为:“公司、企业的利益主要体现为股东的财产权,为了避免此罪成为企业成员之间打击报复的罪名,应该将其严格限定为侵犯股东财产权的犯罪。”本文认为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新增的民营企业背信罪更多的应该是保护民营企业的财产权,进而保护股东的财产权。(三)如何把握处罚尺度问题“我国民营企业发展不平衡,情况还比较复杂,很多企业治理结构和日常管理不规范,有的还是家族企业,在案件处理上要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特别是对于涉及企业内部股东之间的矛盾纠纷,要注意把握好犯罪界限和民刑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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