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文化馆管理办法》(根据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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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公共文化馆管理办法(1997年9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对本市公共文化馆的管理,充分发挥公共文化馆在提高市民文化
2、素质和提高城市文明程度中的作用,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文化馆,是指政府设置,向社会公众开放,组织和指导群众文化活动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包括市文化馆、区(县)文化馆和街道(乡、镇)文化馆(站)。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馆的设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第四条(设置原则)公共文化馆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市和区(县)行政区域内分别设置市文化馆和区(县)文化馆;街道(乡、镇)行政区域内设置街道(乡、镇)文化馆(站)。第五条(主管和协管部门)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广影视局)是本市公共文化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
3、辖区内公共文化馆的管理。各级财政、规划、人事、物价、建设和房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文化行政部门实施本办法。第六条(设置规划)市文广影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公共文化馆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公共文化馆设置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区(县)公共文化馆设置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建筑设计规范与竣工验收)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文化馆,应当符合公共文化馆的建筑设计规范。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文化馆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参加公共文化馆的竣工验收。第八条(馆舍面积)区(县)文化馆和街道(
4、乡、镇)文化馆(站)的建筑面积之和,应当达到平均每千人50平方米。其中,区(县)文化馆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街道(乡、镇)文化馆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市文化馆的建筑面积另行规定。第九条(人员配备)公共文化馆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体要求由市文广影视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规定。第十条(设备、器材的配置与更新)公共文化馆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置、更新专用设备和器材。第十一条(公益性文化活动的开展)公共文化馆应当开展下列公益性文化活动:(一)组织业余文化艺术创作、表演和展览活动,向业余艺术表演团体提供排练活动场所;(二)免费提供报刊阅览服务,开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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