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根据2018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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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13年12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根据2018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管理部门)市和区水
2、务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市水务、财政、发展改革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取水总量控制)本市取水实行总量控制。本市建立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际取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第二章取水许可第四条(取水许可的原则)实施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取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鼓励使用海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第五条(取水总
3、量分配方案)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本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本市供水专业规划,制定大型企业(集团)及各区的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大型企业(集团)及各区的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结合下一年度预测地表水来水量、地下水水位变动情况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大型企业(集团)及各区的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六条(行业用水定额)行业用水定额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协同各相关部门编制,并报市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颁布。编制行业用水定额,应当充分
4、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尚未制定本市行业用水定额的,可以参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第七条(取水许可申请的范围)除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限额,是指日最高取水量10立方米。第八条(取水许可审批权限)本市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下列取水许可申请,除国家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外,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一)公共供水取水及以长江和黄浦江为水源的日取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含2万立方米)的地表水取水许可
5、申请;(二)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除由流域管理机构和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外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由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第九条(取水申请)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十条(申请材料)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取水许可申请书;(二)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三)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以不编制建设项目
6、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具体要求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前款中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已通过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工业区块内的建设项目,申请人无需再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论证表。第十一条(取水许可决定)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批权限,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根据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以及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申请人的取水量。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取水审批)取水申请经
7、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第十三条(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失效)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经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批、核准的,取水许可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建设项目中因取水量增加、取水地点变更、取水用途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第十四条(现场核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开始试运行的,应当告知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在10日内,按照规定向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报送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并出具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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