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根据2023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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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2014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23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市责任区管理的相关政策、标准与指导意见;(二)组织检查、考核各区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状况;(三)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任要求纳入行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本市市场监管、商务、药品监管、房
2、屋管理、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卫生健康、教育、文化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三条(区和街镇管理职责)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责任区管理相关事项的综合协调。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责任区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布置、落实本辖区内的责任区工作;(二)开展责任区相关宣传、动员、培训、监督、检查工作;(三)指导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责任区自律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相关单位、个人落实责任区制度,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落实具体责任人、责任区范围;(二)推进建立责任区自律管理机制;(三)引入社会第三方
3、参与责任区相关工作。第四条(责任人确定及责任区范围划分)责任人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本市陆域责任区范围的划分,遵循下列基本规定:(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区范围,为其物业管理区域外侧至人行道外沿;(二)轨道交通、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的责任区范围,为其出入口向外延伸的一定范围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外侧;(三)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责任区范围,为该公共场所区域外侧至人行道外沿;(四)农贸市场、会展场馆、商场、超市、餐饮、宾馆、沿街商户、施工工地、待建地块等场所的责任区范围,为其经营、使用区域外侧至人行道外沿;(五)机关、
4、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的责任区范围,为其建筑物、构筑物外侧至人行道外沿;(六)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的责任区范围,为其所辖区域的公共区域。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制定本市责任区范围的具体划分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按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区范围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划分建议,报所在地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区范围不清的,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确定。第五条(责任要求)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陆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确定如下:(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
5、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停非机动车,无影响通行的积雪残冰;(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向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第六条(公共设施保洁)邮政、供水、供电、电信、交通等公共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做好公共设施保洁工作。责任人发现责任区内的上述公共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公共设施的产权单位及时处理。第七条(责任告知书)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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