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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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标准化管理,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管理水平,方便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信息图形标志(以下简称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制订、制作、销售和设置及其相应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是指以图形、色彩和必要的文字、字母等或者其组合,表示所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用途和方位
2、,提示和指导人们行为的标志物。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制订,是指按照特定程序,确定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用图形符号,包括所需信息的收集、标志用图形符号方案的设计和测试。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制作,是指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的图形符号和色彩,设计、加工公共信息图形志。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是本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的管理工作。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五条(相关部门职责)城市交通、民航、铁路、建设、市政、旅游、商业、文化广播影视、体育、卫生、公
3、安、消防、市容环卫、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本系统、本行业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的实施,并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第六条(制订标志的程序与要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应当按照制订标志图形符号的有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订。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设计应当规范、准确、简洁、醒目,中文表述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有关规定。第七条(标志标准的制定)需要在本市公共场所普遍适用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而国家、行业尚未制定标准的,市质量技监局应当制定地方标准。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质量技监局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建议。第八条(标志的制作和销售)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对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图形符号和色彩有规定的,公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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