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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2010)72号各乡(镇)、场,县级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县招标投标、比选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遵照执行。二。一O年九月三日*县招标投标、比选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相关项目招标投标、比选活动,监督检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招标投标、比选的公开、公平、公正、真实、有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笫二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相关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相关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和*公共资源交
2、易管理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17号)等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关于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监发2002)3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加快灾后恢复重建政策落实相关监管办法的通知(川委办(2008)22号)精神。第三条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立项报批、相关项目评审、根据投资规模确定招标或比选方式、组织形式、按规定发布招标或比选公告、制定招标或比选文件、合同合约签订等各阶段的监督。第四条除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并报监察局(县招监力、)备案的不招标不比选投资工程建设相关项目外,一律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比选和基本建设规定程序办理。第二章监督范围第五条本辖区的投资
3、工程建设相关项目招标投标、比选。第六条投资工程建设相关项目的施工、勘查、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比选。包括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必须采取招标或比选方式进行的建筑、城市基础设施、水利、电力、道路(桥、涵)、农(林、牧)业等相关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出租等。第三章监督合适的内容第七条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招标投标、比选监管职能情况,健全和完善管理管控制度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情况,受理招标投标、比选的投诉举报,查处违规违纪案件情况:(一)发改委对相关项目业主工程相关项目申请审核。(二)发改委立项、批复文件。(三)财政局对工程相关项
4、目评审结果报告。(四)发改委或规划建设局、相关项目业主审查代理机构资质并签字。(五)发改委或规划建设局、相关项目业主审查比选文件和比选合适的方案。(六)发改委或规划建设局审核相关项目业主(或代理机构)在四川日报网(或指定地点)发布公告及规定时间,报监察局(县招监办)。(七)发改委、规划建设局或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比选申请人报名。(八)发改委或规划建设局现场监督相关项目业主随机抽取比选申请人。(九)发改委或规划建设局、相关项目业主审查比选文件。(十)发改委或规划建设局负责监督发布比选文件。(十一)发改委或规划建设局现场监督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四川建设网站抽取评审专家。(十二)时间、地点按招标(比选)文
5、件规定执行。(十三)现场监督评审专家按合理低价原则提出评审报告按排名确定中选候选人。(十四)发改委或规划建设局监督相关项目业主按评审专家确定排名公示。(十五)相关项目业主向合理低价中选候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向未中选的比选候选人发出中选结果通知书。(十六)相关项目业主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合约。1 .合同合约样本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相关项目比选文件(规范文本)规定执行。2 .合同合约价与中标价一致,不得以暂定价和其他不确定价格等形式签订合同合约。3 .合同合约签订之日起五日内,相关项目业主将合同合约副本报送监察局(县招监办)、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备案。(十七)代理公司按四川省政
6、府投资工程建设相关项目比选文件(规范文本)规定装订成册,相关项目业主对装订合适的内容完整情况审查并将副本分送监察局(县招监办)、发改委、财政局或规划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备案。第八条其他事项(一)相关项目业主是否认真执行告知制度。比选公告由相关项目业主草拟,分送监察局(县招监办)、县发改委或县规划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备案。(二)依法应招标相关项目是否进行招标。(三)组织和实施相关项目招标、比选是否合法合规,依法操作。(四)相关项目业主必须进行比选的相关项目,是否按比选规定执行。(五)相关项目业主委托代理机构编制比选文件,代理机构是否具有资质。(六)比选文件是否是相关项目经理本人领取。(七)编制的比选
7、公告是否经发改委或规划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审核签批后公布。(八)没有相关项目经理证书的人员不得参加比选。(九)被抽中的比选申请人必须是相关项目经理(或委托代理人)递交比选文件,必须持有相关项目经理证书原件、公司的资质证明、公司给相关项目经理(或委托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所持有的相关项目经理证书原件必须是隶属该公司的相关项目经理。(十)比选相关项目中,相关项目业主可委托代理机构编制比选文件等事宜。(十一)在四川建设网进行比选相关项目的评审专家抽取和评选工作。(十二)相关项目业主自行编制招标文件的,发改委、财政局或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核。(十三)比选结果必须是合理低价中标。(十四)参加比选的比选申请人
8、在四川日报网站报名。(十五)国家投资相关项目资金原则上到位后才能够进入招标、比选程序。(十六)投资相关项目因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量需要调增中标合同合约金额的,在实施变更前,相关项目业主严格按照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政府性投资相关项目规划建设管理管控暂行规定的通知(阿府发(2008)14号)程序报批,同时报监察局(县招监办)、财政局、发改委或规划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备案。(十七)相关项目业主发出中标通知书10日内填报附表一,送监察局(县招监办)备案。(附表一:*县工程建设相关项目报告表)(十八)相关项目业主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合约后必须负责对中标人及相关人员压证施工,所压证件必须是原件。相关项目业主负
9、责压证的证件有:相关项目经理(或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安全员、相关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证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企业注册证书(原件)。(十九)相关项目业主签订合同合约10日内填报附表二,报送监察局(县招监办)备案。(附表二:中标工程相关项目经理(或建造师)及相关人员压证凭证登记表(二十)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10日内,相关项目业主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合约,施工合同合约必须由相关项目业主(法人或单位负责人)、中标人(法人或相关项目经理)加盖鲜章、签字。同时,施工合同合约复印件报送监察局(县招监办)、财政局、发改委或规划建
10、设局备案后,方可进行相关项目实施。(二H一)在收到中标通知书10日内,相关项目业主与中标人签订廉政合同合约,廉政合同合约必须由相关项目业主(法人或单位负责人)、中标人(法人或相关项目经理)加盖鲜章、签字,同时报送监察局(县招监办)备案。(二十二)退证必须是主体工程完工后,由相关项目业主书面申请,报发改委、规划建设局签字确认后,才能退还证件,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将证件退还。(二十三)相关项目业主按规定足额提取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银行现金转账方式到财政部门认定的指定账户。(二十四)监察局(县招监办)、发改委、规划建设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必须派员现场监督招标(比选)活动。(二十五)监察局(县招监
11、办)派员负责审查评标(选)专家资格证、身份证是否与专家库抽中的专家相符。(二十六)参加招标、比选人员必须检查标书密封及标记情况,投标人、比选申请人应相互检查,并在密封登记表上签字认定并记录。(二十七)发改委或规划建设局监督标书是否逐个开启并唱标,依次进行。(二十八)招投标、比选参加部门是否在“投标、比选报价确认表”上签字。(二十九)监察局(县招监办)监督参加招标、比选部门人员是否遵守评标纪律。(三十)监察局(县招监办)会同发改委或规划建设局等相关部门记录相关项目业主、代理机构(含财政评审代理机构)、监理公司、投标人、比选申请人、参加人员的违纪行为,并将其违纪行为事实及时报告县招监委和县招监委负
12、责人。(三十一)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受理招标、比选活动中的投诉举报,对接受的投诉举报,按程序及时处理。根据需要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人员予以协助,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三十二)监察局(县招监办)监督是否按法定时间开标、比选;开标、比选地点是否是招标、比选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三十三)发改委要将国家投资工程建设相关项目的立项批文、招标核准批复及时抄送监察局(县招监办)、财政局、统计局或规划建设局等部门备案。(三十四)招标、比选相关项目,相关项目业主须在招标、比选程序开始7个工作日之前,向监察局(招监办)书面报告经发改委签署意见后的招标、比选活动的具体安排。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具体
13、安排的,视为规避监督,监察局(县招监办)不派员参加招标、比选。监察局(县招监办)按规定要求相关项目业主作出说明,并向招监委负责人报告,视情况作出处理。(三十五)施工合同合约签订并报送有关部门后,由相关项目业主书面通知监察局(县招监办)、财政局、发改委、规划建设局或行业主管部门、中标人、监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知晓,相关责任部门据此下达施工许可通知。(三十六)相关项目工程压证人员在施工现场工作时间每月不少于20天。(三十七)规划建设局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不定期抽查压证人员证件和工作时间并记录,证照必须相符。(三十八)参加招标、比选活动的人员原则上同吃同住,中途不得请假,(三十九)原则上相关项目实施单位主要
14、负责人不得参加开标、比选活动。第四章监督结果运用第九条招标、比选相关项目完成后,相关项目业主、发改委应当公示以下合适的内容:相关项目业主单位、相关项目法人、相关项目名称、招标比选方式、工程概算价、工程评审价、中标价、中标单位、相关项目经理、参加招标(比选)人员、招标(比选)地点、招标(比选)时间。第十条招标、比选相关项目完成后,相关项目业主应当在公示栏、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方式进行公示。第十一条发改委在招标、比选相关项目完成后,将招标、比选相关项目情况按季度汇总报监察局(招监办)备案,并采取行文、公示栏、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方式向全县通报。第十二条对违反监督办法的单位、人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15、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章监督人员要求第十三条参与招标、比选活动的监督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掌握和熟悉与招标、比选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第十四条严格要求自己,带头执行招标、比选的有关规定,遵守监督纪律,保守机密,实行回避制度。第十五条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进行监督,坚持原贝L公正执法。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表一*县工程建设相关项目报告表相关项目业主名称(章):相关项目业主负责人签字:填报时间:年月日工程相关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立项时间及文号资金来源资金到位金额资金到位时间工程概算价财政评审价规划设计文号土地征用文号环评文号地勘文号节能评估文号地质灾害评估文号选址意见书安全生产评估文号招标(比选)方式组织形式(委托、自行)备注1、发布公告时间、媒体2、投标人(比选)申请人资质要求3、是否按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比选)文件*县招监办制附表二中标工程相关项目经理(或建造师)及相关人员压证凭证登记表压证人签字:压证单位(公章):招标人(相关项目业主)名称中标价(万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