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企业董监高必读:新《公司法》下个人责任风险与应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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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PO企业董监高必读:新公司法下个人责任风险与应对作者:刘新辉(中伦律师事务所)卞嘉虹(中伦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4.02.26新公司法下,董监高个人责任和风险大幅提升。IPO企业和上市公司公众属性更而、所受监管更强,其董监高所面临的责任、风险以及对自身履职能力的要求都相对更高。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经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管理者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较多修改,对公司及相关主体的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涉及董监高责任的边界、权责对等、责任限制与救济等方
2、面,董监高个人责任和风险大幅提升。对于上市公司以及拟IPO企业而言,由于企业的公众属性更高、所受监管更强等特点,其董监高同时适用公司法及证券法的各项要求,所面临的责任、风险以及对自身履职能力的要求都相对更高。我们聚焦于上市公司及拟IPO企业的董监高视角,从实务角度梳理了新公司法下董监高的个人责任风险与应对,以供参考。一、董监高承担赔偿责任的边界扩大新公司法下,董监高承担个人责任的边界有所扩大。可以提出赔偿主张的权利主体除了公司,还包括股东、公司债权人,甚至是履职行为涉及到的其他第三方。随着司法实务中被参照执行,董监高个人遭受各类主体直接索赔、或在针对公司或股东的诉讼中被追加为被告的情形可能会增
3、加,需要做好充分的认识和应对。(一)董监高自身履职行为不当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1/10新公司法下,董监高自身履职行为不当涉及的赔偿责任条款内容主要如下:责任主体触发情形赔偿对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受损害的“他人”WoltersKluwer威科先行Q法律信息库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明确将“重大过失”纳入担责范围。总体看,该条规定比较宽泛,如不进一步细化,则可
4、能导致董监高遭受“泛诉”之累。拟IPO企业、己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管,应特别关注上述规定。实务中,证券虚假陈述、欺诈上市等案件,是典型可归入该条款的情形。在这类案件中,受损害的大量公众投资者都可能是“他人”;即便很多董事、高管并未参与造假过程甚至亳不知情,并非“存在故意”,但他们在很多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中都有义务签署书面承诺,以保证发行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从而可能被主张存在“重大过失”而牵扯进诉讼当中。此类证券诉讼索赔金额巨大,个人较难承受。除可能遭到公众投资者直接索赔外,董监高还可能面临着额外的风险,即被进一步追偿上市公司因赔付投资者而遭受的损失。2023年2月,“全国首例”投资者保护
5、机构代位追偿董监高案件中,某A股上市公司因证券欺诈被判令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后,投服中心作为持有该上市公司100股的股东,代表上市公司,以时任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向董监高提起了代位追偿,最终该案以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向上市公司赔偿3.35亿元达成和解。在这类案件中,IPO企业、上市公司董监高基于“过错推定原则”承担着“自证清白”的责任,这是很多董监高未能充分认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就已明确规定,如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提供勤勉尽责的相应证据,仅以其不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相信发行人或者管理层提供的资料、相信证
6、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理由主张其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随着新公司法落地,董监高如何尽职履责,避免被认定存在“重大过失”,是IPO企业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在履职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并与专业机构共同探讨防范的问题。附:对应公司法主要条款:第一百八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九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7、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公司违法分红、减资、财务资助等情形下的责任在新公司法下,公司成立后,董事会有义务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并且对于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负有催缴义务。如果没有及时履行前述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与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股东出资问题外,对于公司资金“违规流向股东”,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需对于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包括: 公司违反规定的程序和限额要求,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员工持股计划除外); 公司违反规定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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