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KV以下防火电缆制造项目环评可研资料环境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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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代码2301-320240-89-01-960026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地理坐标东经119度43分57.794秒,北纬31度30分6.400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831电线电缆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三十五、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77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383建设性质新建(迁建)M改建口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0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宜兴市官林镇人民政府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官林镇人民政府备(2023)1号总投资(万元)13000环保投资(万元)78环保投资占比()0.6施工工期1
2、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口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10010.5专项评价设置情况大气:本项目排放废气不属于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嗯英、苯并花、氟化物、氯气等,无需设置大气专项评价;地表水:本项目无工业废水直排,无需设置地表水专项评价;环境风险:本项目风险物质储存量较小,未超过临界量,无需设置环境风险专项评价;生态:本项目取水口下游500米范围内无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未于河道取水,无需设置生态专项评价;海洋:本项目不属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涉及向海排放污染物,无需设置海洋专项评价;地下水:本项目不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无需设置地下水专项评
3、价;综上,本项目无需设置专项评价。规划情况规划名称: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规划审批机关: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规划审批文件文号:苏自然资函(2021)522号建设项目名称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6kV以下防火电缆制造项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与规划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宜兴市官林镇滨湖村远程路8号,本次改建项目在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建设,不新增用地。根据企业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苏(2016)宜兴不动产权第0012378号、苏(2016)宜兴不动产权第0012627号、苏(2016)宜兴不动产权第0012462号),项目所在地为工业用地,符合宜兴市国土
4、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苏自然资函(2021)522号)中的土地利用要求。基础设施可依托性:本项目只消耗电能和自来水,其中自来水用于员工生活及补充循环冷却水。项目地为镇区建成区,给水管网、排水管网、供电设施均已建设到位。其他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相符性本项目产品为6kV以下防火电缆,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2019年修订)(GB/T4754-2017)中的C3831电线电缆制造。经查,本项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2月27日第7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规定的限制和淘汰类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本项目不属于无锡市政府2013年2月
5、发布的无锡市制造业转型发展指导目录(2012年本)中规定的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也不属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宜兴市实施细则中的禁止项目。综上,本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2、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分析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十三条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一)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三
6、)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七)围湖造地;(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本项目位于宜兴市官林镇滨湖村,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21号),本项目不在太湖流域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属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所属行业为“C3831电线电缆制造“,本项目无生产废水
7、外排,不新增污水排放口,生活污水经污水管网接入宜兴市建邦官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达标后排入官新河,不违背太湖流域保护区限制规定,不违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订)的相关规定。3、与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相符性分析根据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锡人发(2021)14号)第十四条规定:实行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十六条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相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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