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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昌宁豪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章程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设立昌宁豪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称和居处第一条公司名称:昌宁豪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次条公司居处:昌宁县田园镇九丰商贸城Al_22其次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室内装潢装饰设计、施工;卫生洁具、室内装修材料批发、零售。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公司须要削减注册资本时,必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削减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2、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供应相应的担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第五条公司在册股东2人,自然人2人,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1、股东姓名:杨春平身份证号码:住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右文村委会孙家寨村民小组55号认缴出资额:18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90%出资方式:货币(人民币)认缴时间:2013年7月10日前2、股东姓名:史建兰身份证号码
3、:住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右文村委会孙家寨村民小组55号认缴出资额:2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出资方式:货币(人民币)认缴时间:2013年7月10日前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担当违约责任。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居处;(二)股东的出资额;(三)
4、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见行使股东权利。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2)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3)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4)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恳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依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值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供应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恳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供应查阅的,股东可以恳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供应查阅。(5)依据实缴的
5、出资比例分取红利。(5)依据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6)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优先依据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依据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依据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7)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8)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订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第八条股东担当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担当公司的债务;(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5)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九条出资人
6、以货币认缴出资额,出资额200万元。第十条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2013年7月10日前缴足认资额。第十一条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斑点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为公司股东。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第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
7、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依据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十四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居处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八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五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确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安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确定有关执行董事的酬劳事项;(三)聘任或者解聘监事、确定监事的酬劳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
8、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制定的修改公司章程;(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样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干脆作出确定,并由全体股东在确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十六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依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非常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
9、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托付他人参与股东会议,行使托付书中载明的权利。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非常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其次十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确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其次十一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
10、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其次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状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拟订公司的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4)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5)拟订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确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依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确定其酬劳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Il)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其次十三条
11、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拟订公司的详细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其次十四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
12、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订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其次十五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次十六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法定代表人应全力维护公司的利益。现任法定代表人是:杨春平第十章公司财务、会计、利润安排及劳动用工制度其次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
13、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于其次年二月十五日前送交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其次十八条公司利润安排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依据股东的出资比例安排。其次十九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14、第三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3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须要解散的;(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峻困难,接着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恳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6)宣告破产。第三十二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起先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15、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十四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供应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三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第十二章股东认为须要规定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