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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自觉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的基本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等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每个党员必须自觉按月交纳党费;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因特殊情况不能交纳党费的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第三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税后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各种津贴奖金等)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
2、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IoOOO元(含100OO元)者,交纳1.5%;IoOOo元以上者,交纳2%。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标准交纳党费。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第四条新入党的党员应从上级党委批准
3、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交纳党费。交纳具体比例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第五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党支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党费按规定逐级上交。第六条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IoOO元以上的党费,按照规定和程序转交中央组织部。由党委代收(附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逐级上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该党员出具收据)。第七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第八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第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
4、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一)培训党员;(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四)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五)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第十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作出决定。第十一条党费由各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负责收取,收齐后统一交到财务部管理,党费收缴明细一式两份,交综合工作部一份,本单位留存一份Q第十二条党费实行专户管理,党费应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党费账簿归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
5、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第十三条发票要求。发票是党费记账的原始凭证,票据要填写清晰、规范。通过银行转账的收据须有财务专用章,不得使用非正式发票。第十四条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应根据党费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做到帐表相符,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第十五条财务部应对党费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政治素养。党费管理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第十六条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要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监督权。各基层党组织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综合工作部每年向公司党委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在党务公开栏内或网页上予以公开。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第十七条.各党支部应按要求建立党费收缴台帐、党员工资花名册、党费收缴账薄等相关资料。第十八条各级党组织对各基层党支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十八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