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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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湿地资源管理第三章湿地保护利用第四章湿地修复第五章监督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湿地保护,合理利用湿地资源,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湿地定义】本条例所称湿地,指具有显著生杰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
2、,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河流、湖泊、海域等的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条【基本原则】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总量管控、分级管理、分类保护和名录制度。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总责,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湿地保护投入,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组织群众予以协助。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
3、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湿地保护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海洋等有关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和黄河河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_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和其他有湿地分布的自然格式的匿固定值28谤护地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负责做好其管理范围内湿地保护的具体工作。第七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将湿地保护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内容,增强全民湿地保护意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宣传活动,营造
4、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湿地保护公益宣传,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每年四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九日为全省湿地保护宣传周。第八条【科技支撑】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加强湿地保护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生物多样性、候鸟迁徙、自然教育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第九条【表彰奖励】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第十条【控告举报】
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湿地的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接到举报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湿地资源管理第十一条【调查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对湿地类型、分布、面积、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情况等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纳入全省湿地资源数据库。第十二条【总量控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确定设区的市湿地面积总量
6、管控目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三条【规划编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第十四条【规划内容】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湿地类型、分布情况、生态功能和水资源、生物多样性状况,明确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修复重点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十五条【规划调整】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湿地保护规划,经批准的湿地保护
7、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第十六条【湿地分级】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应当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第十七条【湿地名录】国家重要湿地的名录及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海洋以及黄河河务等有关部门认定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报省人民政府发布,并向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一般湿地的名录及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第十八条【名录调整】湿地名录应当载明湿地的名称、地理位置、面积、范围、保护级别、类型以及保护内
8、容、标准、责任单位等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湿地资源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湿地名录,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第十九条【省级重要湿地】下列湿地应当列入省级重要湿地名录:(一)生物多样性丰富,集中分布的野生湿地高等植物种类一百种以上,或者集中分布的野生湿地脊椎动物种类五十种以上的湿地;(二)集中分布的珍贵、濒危物种等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物种一种以上,或者仅在该湿地分布的特有物种一种以上的湿地;(三)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主要繁殖地,鸟类迁徙路线上主要停歇地、越冬地,或者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泡游通道等区域的湿地;(四)重要河流、湖泊、海域中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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