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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青州至临沐高速公路第二十一项目部新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教材山东省青州至临沐高速公路第二十一项目部2010年7月青临高速第二十一项目部新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教材一级安全教育材料一、青临高速工程概况本工程为长深线青州至临沐(鲁苏界)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第二十一合同段,北起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的刘家官庄、南至莒南县板泉镇的龙窝村,途径13个自然村,起讫桩号为K190+020K196+930,主线全长6.910km,主要工程内容包括路基、路面底基层、基层、桥涵、互通立体交叉、防护工程。采用双向六车道标准设计,路基宽度34.50m,采用高速公路标准建设。本工程由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项目业主为山东省交
2、通厅公路局,由山东省交通工程监理咨询公司负责监理。二、主要工程量1、路基填筑(土石方):151.60万立方米;掺灰路床:9.37万立方米;挖方:27809.00立方米;结构物台背回填:4万立方米。2、路面施工项目水泥砂掺加碎石底基层:254114平方米;水泥稳定碎石基层:482374平方米。3、桥涵结构物共计31个。3.1主线桥涵3.L1沐河特大桥1座(长1525.87米),0200cm的桩基36棵,6180Cm的桩基252棵,6150Cm的桩基12棵,墩柱288个,盖梁96架,箱梁588片。桥墩采用柱式墩、灌注桩基础;桥台采用肋板台、灌注桩基础。上部结构采用340m+3729.741+629
3、.742+3X4Onl预应力组合箱梁。3.1.2解家湖中桥1座,6140Cnl的桩基12棵;6150Cm的桩基12棵,柱式墩台,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3.1.3通道10座,机耕通道4座,人行通道2座,汽车通道4座。4盖板涵2座。3.2互通立交区桥涵3.2.1现浇连续箱梁7座,下部结构采用柱式墩,肋板台,桩基础。主线桥采用30+40+30+20m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箱梁,上跨342省道。3.2.2小桥改造1座(柱式墩、薄壁台、桩基础、预应力空心板)。3.2.3ITO通道1座(板式通道)。3.2.4涵洞8座。三、路桥工程施工特点路基、路面工程施工机械交叉、配套作业,调度频繁,影响交通安全和施工安全,加强
4、机械调度管理。在工作现场必须设立醒目的安全宣传标语,在危险地段设立禁行标志。机械操作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现场施工人员合理指挥机械操作人员按正确的方法施工,保证施工生产安全。桥梁施工现场,使用的设备多属于电动设备,安全用电显得尤为重要(露天作业必须加强防雨淋、防潮措施,以防漏电)要求各二级单位一处工地设一名电工,负责安全用电管理,严禁乱拉、乱扯,电工必须按用电规定正确地铺敷设线路,正确使用各种电器设备,每台设备必须一机一闸、一漏电断路器,并保证性能良好,并经常检查种设备的运转情况,保证设备安全运转。闸刀开关必须正确使用,保险丝必须符合要求,绝对不能用铜丝代替,更不能直接接线。
5、雨季施工时,露天作业必须加强防雨淋、防潮措施。雨后,必须进行试送电,检查是否漏电才能正常工作。经常检查接线处的绝缘性能,保证用电安全。劳动保护用品:桥梁施工现场、沥拌站、稳定土拌合站,现场工作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等其它防护用品,对于接触沥青等有毒等有害物质的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公司重点防火地点:各单位工地,加油地点,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和防火沙等,并要求做到人人会使用,并严禁在油库周围吸烟、动用明火,加强消防意识教育。四、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
6、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作为一部安全生产大法,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对各行业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普遍适用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职责、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等。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安全投入、从
7、业人员安全资质、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建设工程“三同时”、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技术装备管理、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社会工伤保险等。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及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从事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安全中介机构和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任务和责任。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
8、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确定和责任形式、追究安全责任的机关、依据、程序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7、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原则和程序、事故责任的追究、事故信息发布等。安全生产法的重大意义安全生产法对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任务和责任。只要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地方人民政府
9、真正把安全生产当作重要工作来抓,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稳定发展的关系,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就能够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依法行政。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执法主体,依照本法对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同时规定了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有关专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这就把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的关系界定清楚了,有利于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依法各司其职,相互协同,齐抓共管,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10、作。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安全生产法对其生产经营所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配置、生产经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做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这对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在赋予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他们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如果从业人员能够切实履行这些义务,逐步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质,将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及时有效地避免和消除大量的事故隐患,从而掌握安全安全生
11、产的主动权。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打击不力,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原因之一。安全生产法针对近年来主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其范围之广、力度之大是空前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只有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制原则,秉公执法,严惩那些敢于以身试法的违法犯罪分子,才能形成一个强大的法制氛围,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实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中关于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八项权利和义务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
12、出建议;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赔偿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防护权。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教育培训权。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三种义务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
13、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五、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结合山东省的实际情况,编制的安全生产地方法规。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所称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14、的方针。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严禁强迫从业人员超强度劳动或者冒险作业。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管理人
15、员强令超强度劳动、冒险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害从业人员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超强度劳动、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四条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考核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大型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等危险作业的,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确定专人进行现场施工的统一指挥,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止和减少职业危害。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其按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