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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XX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推动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统一、成熟定型,便利在校大学生就医,根据关于推动本市大学生持卡就医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参照本市高等院校集中办理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工作机构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组长由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后勤管理处,负责日常学生医疗保障组织协调、参保续保、解释答疑等工作。第二条参保对象(一)我校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二)我校注
2、册的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教育研究生。(三)我校注册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保留学籍、延长学籍手续的学生。(四)其他符合XX市大学生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在籍学生。第三条保费标准根据每年XX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通知确定保费。第四条保障周期(一)符合参保对象的新生,自报到当日起即享受医疗保障待遇,至当年12月31日止。(二)符合参保对象的学生,完成缴费参保后,保险期限为参保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三)参保学生毕业后至当年医保年度结束(12月31日)前,仍可按医保规定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第五条参保工作流程(一)符合参保对象的新生,入校注册后签署自愿参保书,由学院将参保名单、自愿参保书交后
3、勤管理处卫生科和财务处,自愿参保的新生由财务处统一办理医保卡。(二)根据市医保局通知后勤管理处卫生科将发布年度参保通知,学生处、各学院组织学生参保工作,放弃参保的学生须填写主动放弃参保承诺书,各学院将放弃参保学生名单交后勤管理处卫生科备案。(三)参保学生按财务处付款通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线上缴费。(四)财务处汇总缴费名单后由后勤管理处卫生科到医保局办理学校集体参保手续。(五)完成参保且保费缴纳成功的本市户籍学生可以选择医保“共济缴费”。本市户籍学生的父母一方属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且符合家庭共济网组建人条件的,可以由父母作为组建人将本市户籍学生作为成员纳入家庭共济网。“共济缴费”申请
4、成功后,学生保费将由组建人账户扣除,学生已缴纳保费由学校财务系统退回至学生银行卡。(六)完成年度参保续保工作后,后勤管理处卫生科视情况组织1次保费补缴工作。第六条社会保障卡和就医记录册的办理(一)参保学生持医保就医凭证,到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保就医凭证包括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XX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及相关凭证(符合就诊医疗机构规定的,与上述实体凭证同等效力的电子凭证)。(二)社会保障卡办理有单位批量办理、个人线下办理、个人线上办理三种方式。单位批量办理由学校财务处与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共同做好制卡和申领工作。选择个人办理的,线下可通过学校所属街道社区事务服务中心
5、或指定银行申领,线上可通过XX随申办APP办理。(三)已有本市社会保障卡的学生无需重新申领,参保后原卡可正常使用。(四)社会保障卡同时具备设备保障功能和金融服务功能,经开通后方能使用。(五)参保学生可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和已领取的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到就近的医保事务中心或街道社区事务服务中心申领门急诊就医记录册。第七条医疗机构的选择(一)参保学生普通门急诊、住院、门诊大病实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制度,XX市一级、二级、三级医保定点医院和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持卡就医。(二)参保学生因节假日、休学、实习等原因,无法在XX市就医的,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自助办理医保异地就医备案,备案通过后可在
6、外省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享受医保政策。(三)非医保定点机构和其他情况的就医,以XX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解释为准。第八条保障待遇(一)参保学生在校内卫生科就医,不设起付线,所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下同)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o(二)参保学生到校外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设300元起付线,年累计超过起付线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支付50%o(三)参保学生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线的,
7、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医保支付比例分别为80%、75%.60%o第九条关于就医管理和结算(一)参保学生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规定结算支付。(二)参保学生就医时未出示医保就医凭证,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结算(全额自费)。急诊就医无法提供医保就医凭证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后,可以在凭证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凭医保就医凭证、医疗费收据以及相关病史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三)参保学生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在外省市就医可跨省直接持医保就医凭证结算。因特殊情况未实现直接结算的由本
8、人垫付后,可到XX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报销比例以医保经办机构核算为准。(四)承诺参保的新生入学后,在医保就医凭证未办理完成前就医的,由个人现金垫付,留存医疗费收据、相关病史资料,待后续领取医保就医凭证后,凭医保就医凭证和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第十条重大疾病保障(一)参保学生被认定为重大疾病的,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根据重大疾病保障政策可申请二次报销。参保学生可选择本市承办城乡居民大病理赔的保险公司申请报销,保险公司选择后一个待遇享受年度内不能变更。个人自付部分报销比例为60%,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可报销比例为65%,二次报销金额以保险公司核算为准,报销时须提供保
9、险公司规定的材料。(二)本市承办城乡居民大病理赔的保险公司分别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中国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三)重大疾病目录参照,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目录以医保局认定的重大疾病为准。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医疗保障(一)学校可将医疗帮困纳入帮困助学范围,建立大学生医疗帮困机制,同时鼓励在校学生自愿参加社会补充医疗商业保险。(二)XX市低保家庭及重残学生参保的个人保费及门急诊起付线按本市居民医保的相关规定执行,可由本人向民政、残联申请享受政府补助。(三)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费、门急诊起付线医疗费用和参保学生个人自付医疗费有困难的,可由本人向学校资助部门提出申请,学校视情况可以给予资助。第十二条生效和解释本细则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