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资金支持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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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6北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资金支持细则一、支持标准及申报要求(一)车辆推广奖励以当年8月13日至次年8月12日为一个核算年度,对纳入并完成示范应用项目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奖励1:1(具体详见附表)的标准安排市级车辆推广奖励资金。对示范期内用氢行驶里程未满3万公里的燃料电池汽车,在示范期结束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全额追回市级车辆推广奖励资金。整车制造企业需按照扣除车辆推广奖励资金的价格销售,在每个核算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由整车制造企业向北京交通发展研究院提交车辆推广奖励资金申请材料(非本市注册的整车制造企业须委托一家在京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需提供的材料如下:1.财政资金书面申请书、收款账户信息;2 .整车制造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上述所有材料均加盖整车制造企业公章。(二)车辆运营奖励以当年8月13日至次年8月12日为一个核算年度,对纳入并完成年度示范应用项目的燃料电池汽车,对轻型车辆(总质量4.5吨以下)、中重型车辆(总质量4.5吨及以上,含客车),分别按照0.3万元/万公里、1万元/万公里的标准给予运营奖励,在每个核算年度内车均最低用氢行驶里程满足要求后,方可享受运营奖励,每个核算年度车均用氢行驶里程以6万公里为
3、奖励上限,超出部分可结转至以后年度。车辆运营奖励资金按照应用场景内车辆用氢行驶里程总和,以万公里为单位取整计算。在每个核算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车辆运营企业结合燃料电池汽车在核算年度内用氢行驶里程情况,向北京交通发展研究院提交车辆运营奖励资金申请材料。需提供的材料如下:1 .财政资金书面申请书、收款账户信息;2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上述所有材料均加盖车辆运营企业公章。(三)加氢站建设和运营补贴按照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建设和运营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4、京管办发(2020)257号)执行。以当年8月13日至次年8月12日为一个核算年度,在每个核算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由加氢站建设企业向北京交通发展研究院提交加氢站建设补贴资金申请材料。需提供的材料如下:1 .财政资金书面申请书、收款账户信息;2 .加氢站建设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 .加氢站站内设备设施、土建工程完成消防、环境、气象、住建等部门核查验收的证明文件等。上述所有材料均加盖加氢站建设企业公章。以当年8月13日至次年8月12日为一个核算年度,在每个核算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由加氢站运营企业向北京交通发展研究院提交加氢站运营补贴资金申请材料。需提供的材料如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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