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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工作职责第一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三)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并报业主大会决定;(四)拟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五)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六)倡导业主文明居住,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七)组织开展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八)拟定物业管理用房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方案以及收益分配使用制度;(九)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监督管
2、理规约的实施;(十一)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十二)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十三)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提起诉讼;(十四)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街道、社区做好涉及公共安全、环境整治、扫黑除恶等小区管理相关工作;(十五)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或实施的其他事项。第二条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一般包括:(一)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二)负责召集主持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和街道、社区报告工作;(三)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协议等文件;(四)代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街道、社区及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小区物业管理
3、的相关事务工作;(五)监督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履行工作职责;(六)审核和签批业主委员会工作文件、财务收支等;(七)拟定业主委员会内部工作制度、方案、计划等;(八)根据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三条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责一般包括:(一)协助主任做好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根据主任委托授权代行主任有关职责;(二)承担落实各自分工的专项工作;(三)参与拟定制定业主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方案计划等:(四)密切联系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广泛了解本小区物业管理动态和问题,及时向主任报告情况;(五)根据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职责一般包括:(一)参
4、加业主委员会会议及各项活动,参与业主委员会各项事务的决策;(二)承担落实各自分工的专项工作;(三)参与拟定制定业主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方案计划等;(四)密切联系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广泛了解本小区物业管理动态和问题,及时向主任和副主任报告情况;(五)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应明确各委员的职责分工,各委员工作中应相互配合、互相监督,具体职责分工由业主委员会会议确定,并于确定后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内向全体业主公告,同时报社区备案。重大事项党组织先议制度第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在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授权的范围内规范议事,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在街道社区指导监督下开展
5、履职工作。第二条研究下列重大事项,应先召开业主委员会党组织或党员委员会议讨论,并邀请社区党组织派员列席,形成共识后再提交业主委员会会议或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一)制定或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三)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调整物业服务费标准:(四)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七)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和经营方案及其收益的分配使用制度;(八)动用5万以上物业经营性收益或实施预算5万元以上的维修、更新、改造工程;(九)物
6、业管理区域内除公共道路以外道路设置临时停车位,制定车辆行驶、停放及收费等管理制度;+)应提交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三条业主委员会党组织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凡属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第四条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事项。党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党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并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但不得随意对外散布不同意见。第五条党组织会议应由专人负责记录并保管,会议记录应做到规范、完整。经党组织研究决定后,应以党组织名义书
7、面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或业主大会会议的建议,同时报社区党组织备案。业主委员会会议制度第一条业主委员会首次会议一般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第二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次数和时间召开,每年至少召开4次,召开时间一般为每季度首月上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一)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的;(二)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三)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四)街道、社区要求召开的。第三条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
8、活动。第四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内容涉及物业管理活动重大事项的,应先召开业主委员会党组织会议或党员委员会议进行讨论,并邀请社区党组织派员列席,形成共识后再提交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第五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召集和主持的,可以由街道或社区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应提前7日将会议内容、议程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第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应在会议召开7日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报告社区,邀请社区列席,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社区的意见建议。第八条业主委员会会
9、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内容须进行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由业主委员会发布,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告,并书面报告社区。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管理制度第一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可以在物业经营性收益中列支,具体额度、标准由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业主大会决
10、定。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及时掌握运作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既要保障正常工作需要,又要公开透明,节约开支。第三条运作经费主要包括以下开支:(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经费,包括会议场地租用,会议材料印刷、邮寄,通讯联络,聘请会务人员等费用;(二)业主委员会日常办公所需经费,包括办公家具、电脑网络设备、文具、日常接待等费用;(三)组织业主开展各类活动所需经费,包括社区生活、民俗活动、文体活动等费用;(四)聘请工作人员经费,包括财务人员、专职秘书等;(五)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补贴,包括交通费、通讯费、误工费、误餐费以及相关劳务费用等;(六)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从运作经费列支或经业主大
11、会同意列支的费用。第四条运作经费应单独设立财务科目,实行业主委员会主任审批负责制,经费使用须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审批同意方可支取,相关的开支凭证须由经办人、审核人签字。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补贴的具体标准,根据经营性收益情况以及委员工作分工和履职情况,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业主大会决定。第六条业主委员会聘请财务人员、专职秘书等工作人员的经费标准,应根据其工作内容和市场行情由业主委员会会议或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第七条因会议次数增多、人员经费标准调整等原因,运作经费预计超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额度的,业主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增加预算额度后,再提交业主大会会议
12、决定。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定期公布上一年度运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报社区备案存档。运作经费收支情况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不少于15So五物业经营性收益管理制度第一条业主委员会可以利用物业管理经营用房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业主委员会可以自行经营管理,也可以根据管理规约或经业主大会同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经营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经营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监督工作。第二条业主委员会自行经营管理的,在涉及合同洽谈时须有两名及以上委员参与,经业主委员会会议或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对外正式签定合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
13、代为经营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洽谈结果与业主委员会商定后,方可对外正式签定合同。第三条经营所得扣除合理经营成本后,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原则上物业经营性收益的50%以上应当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或者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或补充物业服务费用不足,不得用于与物业管理活动无关的事项。第四条物业经营性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一个银行账户,不得以其它组织或个人名义开户。第五条物业经营性收支情况应纳入“杭州市物业经营收支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业主委员会应指定专人负责在每月10日前将收支情况录入信息平台
14、,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遵守信息平台管理相关规定,接受业主和街道、社区的查询、监督。第六条物业经营性收支情况除在信息平台接受查询、监督外,还应当至少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集中公布一次。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经营性收支情况提出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业主对答复仍有异议并向属地街道、社区反映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并配合街道、社区的核查处理。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根据管理规约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对经营性收支情况的定期审计、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离任审计、业主委员会换届审计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经营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对物业经营性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委托专业
15、机构进行审计物业服务企业因服务期限届满等原因不再经营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前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相关审计结果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不少于15日。六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在银行开设一个账户,不得多头开户,也不得以其他组织或个人名义开户。第二条财务管理人员可以由具备财务专业知识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担任,也可以聘请专业的财务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代理记账。出纳与会计不得由一人同时兼任,业主委员会主任不得担任财务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离任或不能履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妥交接手续后方可离任。第三条出纳应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并保管好财务印章(包括主任私章、发票专用章)、相关票据等。月末应进行现金盘点并核对现金日记账,同时与银行核对存款余额。发现不一致的,应查明原因;有未达账项的,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到账实相符,并及时向会计报送结报单及银行存款对帐单。会计负责管理日常收支核算,及时编制财务报表,保管财务专用章和账目档案,做到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第四条严格实行现金备用金制度,库存现金限额一般在2000元以内,超过限额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银行结算起点以上的支付,一般要求用支票付款。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款一律以转账支票付款,禁止用现金支付工程款。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各项收入要及时入账。不得挪用公款,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账外账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