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F模式的实施风险及应对策略(F+EPC模式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合规性案例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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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近年来,随着财政部等中央部委连续出台多项规范性文件,对PPP实践中的操作乱象以及政府违规举债等行为进行集中治理整顿,公共设施项目建设及运营所需资金的来源问题已日益凸显。在此背景下,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中常见的EPC+F1,模式重新进入政府方和承包商视野,并被逐渐应用到国内公共设施项目投融资和管理方面,以解决政府对该等项目财政资金投资不足的问题,进而发挥出承包商投资带动施工的优势。尽管国内公共设施领域已不乏采用EPC+F模式推进的实践案例,但按照目前的相关政策规定,该模式仍然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因此不能不区分项目具体情况而进行随意复制推广。本专题中,针对EPC+F项目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客观问题,我
2、们围绕项目立项、资金安排、合同条款设置、招标条件安排等核心内容,归纳了EPC+F模式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针对EPC+F项目在实务操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提出了应对建议,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参考及借鉴。一、EPC+F常见的操作模式EPC+F模式既具备EPC模式的基本特征,又在此基础上衍生出了“融资”功能,通常是指公共设施项目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标等方式选定承包商,由该承包商直接或间接筹措项目所需建设资金,以及承揽工程总承包相关工作,待项目建设完成后移交给项目业主,并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标准向承包商支付费用的融资建设模式。以下是国内EPC+F模式的几个典型案例:案例一2018年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
3、目(EPC+F)总承包工程以2018年10月19日发布的镇2018年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EPC+F)总承包工程招标公告为例,该项目的招标公告中明确招标人为镇政府,建设资金由中标人进行融资,同时,投资单位中标后与丰城市人民政府另行签订投资协议,约定相关权利与义务。该项目投资回报机制为当新增水田面积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且占整个土地整治开发面积大于等于80%时,确定项目投资同报率为1.46倍(即新增加耕地指标入库后,再向投资方支付投资成本和投资回报)。案例二张家口市“未来之城”综合开发项目以2018年1月15日发布的市“未来之城”综合开发项目投资人招标公告为例,该项目招标公告中明确张家口经开建设投资
4、有限公司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授权作为该项目的招标人,投资模式为中标单位与招标人签署张家口市“未来之城”综合开发项目投资建设合同,中标人作为该项目的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整体策划、规划、开发、建设和运营。案例三学院搬迁工程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以2018年7月16日发布的学院搬迁工程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为例,该项目的招标公告中明确招标人(即业主方)为置业有限公司,其控股股东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包商中标后,直接与业主方签署工程总承包合同。案例四机场项目配套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以2018年7月24日发布的机场项目配套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为例,该
5、项目招标公告明确的招标人(即业主方)为机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系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同时,招标公告明确配套工程建设模式为延付EPC模式(即EPC+F模式),纳入EPC投资主要为工程费用和相关的工程建设其他费、勘察设计费、预备费等约为12.59亿元,征迁费用、前期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期利息等不纳入EPC投资。配套工程建设期4年,延付期8年,一年支付一次。延付资金比例最低为EPC投资的70%,延付利率最高为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建设期延付资金利率参照延付利率执行)。在上述案例中,虽然对外招标形式上仍属于正常的工程总承包招标,但业主方通过设置延付期限的方式实现了由中标
6、人负责建设资金筹集的目的,而建设期延付资金利率即相当于支付承包商的资金占用成本。从上述几个典型案例来看,EPCF模式在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形式呈现了非常多样化的特点,从采购主体来看,既有以政府或职能部门作为采购主体的,也有以城投公司、地方国企作为采购主体的;从具体“F”模式来看,既有设立项目公司作为投融资主体的股权型融资,也有非股权型(包括工程款延付型)的融资模式;从承包商所承担的融资范围来看,既有仅承担设计施工采购总承包工程价款范围的融资责任的做法,也有将建设项目全部总投资(包括征地拆迁费用、工程款以外的工程建设其他费、建设期贷款利息等)全额纳入融资范围的做法。二、EPC+F模式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7、对于公共设施项目的立项程序,通常可按项目资金来源区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针对企业投资项目而言,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令禁止其以EPC+F的模式实施;针对政府投资项目而言,如以EPC+F模式实施,则可能存在以下风险点:(一)违法违规风险1 .涉嫌违反预算法及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国预算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35条第24款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
8、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J由此可见,政府融资举债的方式和途径须严格按照预算法的法律规定,而EPC+F模式显然不属于法定的政府融资举债方式,故政府投资项目采用EPC+F模式实施存在违反预算法规定的风险。此外,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2019年7月1日施行)第5条规定:“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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