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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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支持秸秆能源化利用。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秸秆包括水稻、小麦、玉米、豆类、油料、棉花、薯类等农作物秸秆以及农产品初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物。第三条补助资金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方式第四条支持对象为从事秸秆成型燃料、秸秆气化、秸秆干僧等秸秆能源化生产的企业。对企业秸秆能源化利用项目中属于并网发
2、电的部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不再给予专项补助。第五条补助资金主要采取综合性补助方式,支持企业收集秸秆、生产秸秆能源产品并向市场推广。第三章支持条件第六条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00O万元以上。(二)企业秸秆能源化利用符合本地区秸秆综合利用规划。(三)企业年消耗秸秆量在1万吨以上(含1万吨)。(四)企业秸秆能源产品已实现销售并拥有稳定的用户。第四章补助标准第七条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每年实际销售秸秆能源产品的种类、数量折算消耗的秸秆种类和数量,中央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综合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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