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所属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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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教育厅所属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有效降低运行成本,确保国有资产使用管理高效安全规范,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条第738号)、陕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陕办发(2019)12号)、陕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23)Ill号)、陕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资(2024)4号)、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教(2023)27号)等法规制度,结合教育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
2、教育厅机关本级和所属各预算高校,厅属中职学校,委厅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各单位在确保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期限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第四条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各单位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期限内以无偿方式交由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第五条下列国有资产不得对外出租出借:(一)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二)未取得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国有资产;(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国有资产;(四)国家投资或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办的公益性项目;(五)当年国家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和当年上级补助形成的
3、资产;(六)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保障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国有资产;(七)借用国有资产主体为非行政事业单位;(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根据陕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23)Ill号)和陕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资(2024)4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相关政策制度,审批和监督检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第七条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依据陕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陕办发(2019)12号)有关规定,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相关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
4、进行审核、审批和监督检查厅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宜。第八条省教育厅负责制定教育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制度,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核、审批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监督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九条各单位承担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按规定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报批手续,规范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管理,履行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管理责任。第三章审批权限及流程第十条各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履行集体决策程序,涉及职工重大利益的应召开职代会征求意见,以评估方式确定招租底价,按照权限和程序报省教育厅审核、审批,批
5、复同意后由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公开竞价招租方式进行招租。第十一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权限:(一)房屋土地。厅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房屋土地出租出借,按照陕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执行,由各单位申请,省教育厅审核,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批,并由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统一组织招租、统一组织运营。高校房屋土地的出租出借,由高校申请,省教育厅审批。厅属中职学校和委厅直属事业单位(除参公单位外)房屋土地出租出借由各单位申请,出租出借面积合计超过100平方米以上(不含),由省教育厅、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省财政厅审批;出租出借面积合计IoO平方米以下(含),由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二)
6、车辆。各单位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得出租。(三)货币资金。各单位货币资金不得出租。(四)其他固定(无形)资产。除房屋、土地、车辆和货币资金外,其他固定(无形)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原值、含)以下的资产出租出借,厅属中职学校和委厅直属事业,由各单位申请,报省教育厅审批;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其他固定(无形)资产出租出借,厅属中职学校和委厅直属事业,由各单位申请,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高校出租出借其他固定(无形)资产,由高校申请,省教育厅审批。(五)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认定为重大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由各单位申请,省教育厅审核,报省政府审批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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